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省内公务接待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省内公务接待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委办发〔1998〕18号1998年5月15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省内公务接待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关于严格控制省内公务接待标准的暂行规定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发〔1997〕39号),特制定甘肃省关于从严控制省内公务接待标准的规定。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格财务管理,实行招待费单独列项、严格审批、严格核算制度。
二、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省内进行公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律在接待单位指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宿,不准住高档宾馆。基层同志不陪餐,接待单位不准以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接待。
(二)出差到乡镇和基层单位,有条件的一律在乡镇和基层单位食堂就餐,不准到营业性饭店、餐厅就餐。
(三)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不准以任何借口用公款相互宴请和赠送礼品、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准利用学习、培训等机会用公款相互宴请。
(四)不准安排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五)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严格限制随员和车辆,基层同志根据工作分工对口陪同。接待单位不准到边界迎送,也不准以安排视察点等名义搞边界迎送。公安和警告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动用警卫、警车的规定,省内无论哪一级领导同志从事公务活动,都不准动用警力和警车。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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