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甬政发[1998]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7]255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第四批取消的13项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附后),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希各地和有关部门、单位严格遵守本通知精神,立即停止收费。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终止手续。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保证清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
取消的13项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执收单位
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站服务费 劳动部门
2 免检产品监督检查考核费 技术监督部门
3 商贸计量合格考核费 技术监督部门
4 商品质量信得过企业评审考核费 技术监督部门
5 计量定级升级 技术监督部门
6 计量定级验收 技术监督部门
7 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运输费 技术监督部门
8 火灾事故技术监督费 公安部门
9 城市义务植树绿化费 建设部门
10 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 地税部门
11 资产评估管理费 国资部门
12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收费 工商部门
13 沿海船舶专用资金 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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