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0〕1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鼓励和吸引区内外经济组织对高等级公路建设进行投资,缓解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严重不足问题,加快大西南出海通道的建设速度,推动我区经济发展,现将对我区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的有关特殊规定通知如下:
一、高等级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应当在用地前,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使用林地的,在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高等级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建设单位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水田每平方米2-3元、旱地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开垦耕地的具体方案,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商沿线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检查落实。
三、高等级公路建设占用林地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再由林业主管部门返还50%-60%给工程建设单位,用于公路两侧绿化和森林植被的恢复。
四、高等级公路建设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水田、菜地的,为该水田、菜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
(二)征用旱地、园地、鱼塘的,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殊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为该林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2至3倍给予补偿;
(四)征用荒山、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的,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给予补偿。
五、高等级公路建设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低限标准支付;
(二)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为每公顷7500元。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为一季作物产值的70%;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林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三)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根据房屋的不同结构,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泥墙草面房最高为50元,泥墙瓦面房最高为70元,砖木结构房最高为150元,砖混和框架结构房最高为250元;属于各类学校用房的,按照拆迁时的标准回建;
(四)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各类坟墓,每座补偿40元,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管的搬迁,只补偿材料费,具体标准为:万伏以上电力杆塔每座2000元,380伏以下电力线杆每杆120元,长途通讯线杆每杆480元,县(市)内通讯线杆每杆240元,广播线杆每杆60元;
(五)水利渠道、水井等其他设施,由建设单位按拆迁时的标准回建。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者未办理法定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七、高等级公路建设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实际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等土地相应补偿农民标准的70%。
八、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按平均每公顷每年3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免缴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九、高等级公路建设涉及的防洪保安费一律免征。
办理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征用、审批等事项所需业务经费、土地管理费,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单位一次性拨给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十、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执行,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但事先应征得当地地矿部门同意。
十一、本通知所称高等级公路,系指经自治区计委或交通部批准立项建设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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