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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 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办[1998]26号
  • 【发布日期】1998-06-08
  • 【生效日期】1998-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 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
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8日豫政办〔1998〕2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意见

为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粮食收购贷款的发放,对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我省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粮食收购贷款被企业和其他部门挤占挪用非常严重。为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农业发展银行不得不每年新增大量贷款,中央银行为此被动扩大基础货币投放,中央财政负担大大增加。这种状况不改变,不仅势必影响国家收购资金正常投放,而且还会影响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因此,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是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是减轻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投放压力和财政负担,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也是收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我省作为粮食生产大省,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二、加强对收购贷款投放环节的审查监督,严格按照粮食收购数量发放收购贷款,把住投放关
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和“钱随粮走”的原则和办法供应,收1公斤粮食,给1公斤的钱,并严格监督使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时,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收购价款和必要的收购费用核定贷款额度,按实际收购的结算进度发放贷款,逐日核对贷款投放与收购数量是否相符,做到新发放贷款与新收购的粮食库存值相一致。

三、加强对粮食库存变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收购资金在中间环节流失,把住使用关
农业发展银行基层行要建立粮食库存检查制度,经常深入企业检查核实粮食库存状况,并通过粮食库存台帐严格监控粮食储存、运输、移库等活动,及时登记和反映企业库存粮食数量、品种结构等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库贷相符。

四、加强粮食调销的监督管理,及时回笼调销货款归还贷款本息,把住收回关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监督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坚持粮食顺价销售的原则,并改进调销结算办法。坚决杜绝“逆向操作”,违者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今后,凡是在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开户企业间的粮食调销,一律实行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定期集中清算的结算方式;系统外粮食调销,必须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要首先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真伪鉴别,确认真实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并及时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代企业保管。企业调销必须做到卖1公斤粮,还回1公斤粮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回笼货款要及时、全额存入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农业发展银行基层行首先足额收回相应的收购贷款本息,剩余部分才能支付企业的各项合理的费用开支。

五、严格执行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禁止企业多头开户
粮食收储企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结算帐户,已开户的应立即撤消。对不执行者,农业发展银行除按规定处罚外,要立即上报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根据《关于加强对粮棉油收储企业帐户管理的通知》(银传〔1998〕24号)规定,对有关企业和开户金融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六、妥善解决企业因销量暂时减少出现的合理费用支付困难
由于顺价销售,导致粮食销量暂时减少,企业收入在归还贷款本息后不足以分摊合理费用、支付工资的,农业发展银行要在粮食企业厉行节约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费用、利息补贴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核定的信贷计划发放一部分费用贷款,通过企业财务资金帐户垫支,与收购贷款分开管理。

七、全面推行派驻企业信贷员制度
全省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业务调整的需要,加大信贷队伍建设力度,精选充实粮食收购贷款管理人员,在基层行全面推行派驻收储企业信贷员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推行,委派得力信贷人员深入企业内部,对收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管理。

八、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全省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主动接受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其次,农业发展银行的稽核部门要将本行信贷部门的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以及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作稽核重点,加强稽核监督;第三,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要加强检查监督,同时,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均可对农业发展银行执行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政策情况实施反监督。通过上述各种监督的有效实施,形成一套严密的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监督体系。

九、加强考核,充分调动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收储企业实现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积极性
以库贷比例和调销货款归行收贷为主要内容,建立起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目标考核体系。在具体考核中,按对象不同,分两种情况掌握:一是对企业将考核指标作为贷款条件对待;二是对农业发展银行将考核指标作为全行经营目标的主体,由上级行对下级行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十、严格执行政策,加大对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处罚力度
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资金。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对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如再出现新的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停止其贷款,由此出现给农民“打白条”或不能按政策收购农民粮食的情况,由当地政府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收回被挤占挪用资金。为此,农业发展银行对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违规行为,要坚决采取制裁措施。对虚报收购数量和库存套取贷款,赊销和降价销售粮食造成损失及亏损,多头开户转移销售货款,销售收入不入帐及坐支现金,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以及带粮带钱分流人员、挪用收购资金购置固定资产、从事附营业务、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及用于有关部门集资摊派等问题,一经发现核实,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对有关企业停止贷款,直至企业纠正为止。另外,对因财政部门各项应拨补款未及时到位;对企业经当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或支持而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一经发现,农业发展银行要立即停止贷款,并向当地政府汇报,直到纠正为止。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有关部门以及粮食企业都不允许违规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违者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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