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气象事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气象事业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桂政发〔1998〕3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1992年11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2〕87号)下发以来,我区各地、市、县加强了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地、市、县对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经费投入较少。我区大多数气象台(站)的基础设施比较陈旧,工作和生活条件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气象职工的地方性补贴、津贴难以兑现。这种状况已经不能适应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4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气象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我区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任务
我区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省区,增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御能力,是实施科教兴桂战略,实现农业增产增收,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地方气象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与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相配套,建成自治区、地(市)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人工影响天气综合技术系统,自治区、地(市)和县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级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自治区、地(市)级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和相应的县级服务系统、农业气象和商品粮基地气象服务系统,自治区、地(市)级新一代人机交互处理系统和建立县级卫星通信VSAT单收站;更新自治区以下气象辅助通信网设备等。这些项目建成后,将对各地、市、县的防灾减灾工作和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各地、市、县要按照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本地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出本地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完善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增加地方气象事业资金投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地方气象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尚未建立地方气象事业预算户头的地、市、县要在今年底以前建立,已经建立的要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气象事业费,为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努力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我区气象部门现有92个气象台(站),多数远离城区,位置偏僻,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但是,多年来,广大气象职工充分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到气象部门的特殊性,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对气象职工的住房、饮水、供电和交通等工作、生活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地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地、市、县出台的各种补贴、津贴等福利待遇,气象职工也应享受,所需经费在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当地标准由地方财政适当给予补助;有关住房、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进行;气象部门的职工子女入托、上学收费应与地方其他行业部门的职工子女一视同仁。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气象事业的发展,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加快我区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步伐。各级气象部门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形成气象事业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我区气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在1998年年底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书面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