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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1998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98]268号
  • 【发布日期】1998-06-13
  • 【生效日期】1998-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1998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1998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13日闽政〔1998〕26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1998年,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国家任务招收的毕业生约6.1万名,其中普通大中专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4.09万人,是恢复高考以来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近年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社会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人才的需求也更为迫切,这些因素给毕业生就业工作带来有利的条件。但应当看到,今年毕业生就业形势仍比较严峻,矛盾较多。一方面由于推进机构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着精减人员和减员增效的任务,毕业生需求量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毕业生就业期望值较高、部分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不适应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因素,造成部分毕业生就业出现一些困难。为切实做好1998年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改革、发展、稳定和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是我省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才队伍的主要来源,是实施科教兴省、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大中专毕业生,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相比,大中专毕业生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大学毕业生占总人口比例仍然较低;相当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学生的比例还偏低,人员结构不尽合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大中专学校要充分认识知识经济时代讲科技、讲效率、讲效益的重要意义,看到科技和人才的关键作用,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起来,与推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搞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二、大力培育和发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基础性作用
(一)国家任务招收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含统配、缴费、自费、定向、委培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协议就业或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收毕业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除保留少量指令性计划用于保证经“双选”未落实接收单位的优秀毕业生就业需要外,原则上不再给用人单位直接下达接收毕业生计划。
(二)充分发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毕业生择业的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毕业生通过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三)以《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和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建立为契机,加快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与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信息网络直接联网。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突出为毕业生就业服务,完善服务功能。各大中专学校要尽快建立、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进一步开展县级、校内、行业等多层次的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努力在我省建成和完善以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为依托,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和省内大中专学校、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基础的,形式多样、功能齐全、信息快捷、服务周到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

三、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非国有单位就业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我省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纲要确定的人才资源配置方向,积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尤其要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非国有单位就业,实现人才资源增量的合理配置。
(二)各地要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充实到基层机关和重要岗位。对今年参加机关考试合格的毕业生,要按原计划接收并安排好。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吸收毕业生力度,做好人才结构调整和人才储备工作。非国有单位要积极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条件,积极吸收毕业生,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对已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放行和接收。
(三)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部门录用人员,除军转干部等指令性安置外,应优先从学校毕业生中选拔。中国人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保(集团)公司在闽机构要使用自然减员指标补充一批高校毕业生。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要吸收高校毕业生,改善人才结构。
(四)要消除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障碍,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和部门的限制。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应适当放宽学历、专业和生源地等条件限制。公安、粮食部门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应提供各种便利,及时办理城市户粮落户手续。

四、加强宏观调控,合理调节毕业生的流向、流量,提高毕业生就业管理水平
(一)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由省教委负责在教育系统内安排就业,具体做法按省教委有关文件执行。
(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增干计划指标,主要用于保证国家任务招收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招收国家公务员需要。各地区、各部门除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招收国家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外,不再安排社会招收计划,并要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从企业调入人员。全省新建、缺编事业单位,其编制余额主要用于接收毕业生等政策性优先照顾就业人员。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应突出重点,保证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层次,特别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层次毕业生就业。国家任务招收的毕业研究生,应面向高等学校、高层次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国有企业就业。地市所属院校毕业生、职大、电大普通班毕业生和普通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和企业就业。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院校毕业生首先在相应行业内就业。控制中专学历层次毕业生进入省属和中央在榕单位。鼓励用人单位接收紧缺专业的外省籍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严格控制长线专业或中专学历层次的外省籍毕业生到我省就业。对高学历紧缺专业毕业生到艰苦地区、行业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就业的,要给予适当奖励。
(四)进一步完善优生优配政策。继续直接选拔一定数量高学历的优秀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各用人单位应优先接收优秀毕业生。对毕业时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专以上优秀毕业生,本人愿意服从国家安排的,由政府人事部门给予安排适当单位。
(五)要重视女毕业生就业工作,除个别规定不适合女性就业的岗位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限制或拒收女毕业生。重视安排好残疾毕业生。
(六)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进行储备开发,开展转岗培训。毕业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应和人才中介组织、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继续做好推荐工作,户粮关系可暂留学校一年,也可迁回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或根据社会需要,组织毕业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走上工作岗位。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补助。对毕业后一时无法就业的特困生,各地、各学校要予以提供帮助。
(七)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公开需求信息、不公开招聘毕业生和拒绝接收优秀毕业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纪律制裁。各有关部门、大中专学校、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如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改派费、上岗押金等。物价、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乱收费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大中专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文的精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对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要有紧迫感,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选准着力点,寻找突破口。各地区、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对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市场的建设所需的经费,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各大中专院校领导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要重视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建设,了解社会对毕业生的需求,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主动调整学校的专业设置。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做为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管,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要增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为我省新一轮创业以及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提供人才支持。人事、教育、计划、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毕业生认清形势,明确自己在就业中的责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积极参与改革,打破“包分配”、“包干部身份”的观念,自觉到基层和经济建设第一线去,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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