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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6-15
  • 【生效日期】1998-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的意见

(省粮食局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员分流的目标
从1998年起,全省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用3至5年时间,使在职职工比1997年底减少一半,粮食收储企业到2002年底前要减少到8万人。

二、减员分流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减员分流目标责任制。各地、市、县粮食局要将省粮食局下达的每年减员分流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企业。所有粮食企业都要因地制宜确定分阶段减员分流目标和实施办法,实行站长(主任、厂长、经理)负责制。要将减员分流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九五”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减员分流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定编定员制度。粮食收储企业按收储量定员;粮油加工企业实行以销定产,以产定员;城镇粮油销售企业以销定员。所有从业人员实行择优和持证上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坚决清退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未清退完的要加大力度,从文到之日起3个月内清退完毕。季节性用工要从严控制,用后即退。新(扩)建企业所需人员,一律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
(三)分离附营业务。粮食收储企业要把粮食加工和多种经营等附营业务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设立独立法人,做到企业分设、财务分帐、人员分开,逐步减少从事收储业务的人员。
(四)加快结构调整。对一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库点,以及产品不适销对路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要结合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进行资产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进一步向其它行业分流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结构调整和新办的附营企业要给予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扶持。
(五)推进企业改革。要狠抓企业管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干部使用上,形成民主推荐、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机制;在劳动用工上,形成竞争上岗、优化组合、能进能出的机制;在分配制度上,形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为主的机制。要加强横向联合,提高规模经济效益。要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拍卖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加快粮油附营企业改革的步伐,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体制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机制。
(六)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支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5年内冻结人员调入,政府及各部门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

三、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粮食企业在减员分流的同时,要努力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一)广开就业门路。粮食部门要通过兴办第三产业,大力发展多种经营,采取内部退养、转岗培训、自谋职业和扩大为民服务等途径,推动富余职工的转岗、分流和再就业。
(二)提高职工素质。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工种评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职工技能水平。要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尽快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干部职工队伍。
(三)建立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将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工程体系,支持粮食部门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和粮食企业共同承担,保证按时发放,不得拖延、挪用、克扣。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做好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给予政策扶持。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粮食企业减员分流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可在3年内将劳动关系放在再就业中心托管,交纳保险金后,工龄和投保年限连续计算,并可通过原单位评定技术职称和技术等级。工商部门及时办理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在税收上给予减免优惠;银行给予贷款等必要的资金扶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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