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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0]5号
  • 【发布日期】2000-01-20
  • 【生效日期】2000-0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具体负责对全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深入贯彻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精神,确保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清理整顿办公室可设在当地建设局,在自治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市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本地、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市清理整顿的具体目标、措施、责任与期限等。各地、市于2000年1月30日前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实施方案等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地、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统一思想,加强合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调步骤,统筹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交流总结各县(市)清理整顿的成果与经验,研究问题,部署方案,切实担负起指导和监督的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半月以“简报”形式、每一阶段工作结束时以工作总结的形式向自治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清理整顿的成效、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切实做好清理整顿的宣传工作。目前,应结合春节和春运工作,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引导力度,迅速掀起清理整顿的宣传热潮。

三、当前清理整顿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确保全区客运交通市场秩序取得明显好转。一是各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工作,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车辆。二是全面清理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各类“乱收费”;严肃查处各类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恢复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的行为。三是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的复审,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认真抓好职业培训工作,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在公共客运交通行业中广泛推行规范化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自治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上述三方面为重点,在2000年2月中、下旬对全区各地、市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一次阶段性抽查,并将各地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海林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姚鸿业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赖和平 自治区交通厅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成 员:梁斌 自治区计委副主任
于娃宪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
何小聪 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
王凯志 自治区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显光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雷学祖 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外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处长肖曼担任。
联系电话:(0771)2813907 2829113 2823649
传真:(0771)2808383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乐路1号,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
邮编:5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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