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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办[1998]32号
  • 【发布日期】1998-06-15
  • 【生效日期】1998-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5日豫政办〔1998〕32号)

河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请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完善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筹集,按国务院规定统筹使用。必要时,粮食风险基金省级自筹部分由省和各地共同筹措。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筹建立。

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主要用于市地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三、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内地方配备部分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优先安排。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应根据市地级储备粮油数量,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当年市地级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四、省级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国务院提出的省级储备粮油数量要求,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测算由省政府具体确定。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食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开支。
实施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后,所应支付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各地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等情况测算确定。由省级财政和市地财政共同筹措。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将应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粮食库存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银行贷款。具体筹措、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五、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开户。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备资金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拨付到在省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专户。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拨付到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专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通过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粮食风险基金逐级拨付到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后要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六、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但不得抵顶财政应到位的配备资金。

七、财政年度结束后,省级财政编制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存财务决算,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市地级粮食风险基金决算,于次年2月底以前编报完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八、各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政策性粮油的实物量动态监管。凡承担政策性粮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接受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对政策性粮油实物量动态监管并在次月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报送政策性粮油实物月报(具体格式由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省统计局另行下达)。对不接受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动态监管的,要向同级政府报告,由同级政府视情予以处理。

九、各级财政、粮食、物价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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