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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 农村移民安置土地调整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渝府发[1998]48号
  • 【发布日期】1998-06-19
  • 【生效日期】1998-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 农村移民安置土地调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
农村移民安置土地调整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1998〕48号1998年6月19日)

结合稳定完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做好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土地调整,是今年我市三峡库区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务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中办发〔1997〕16号文件和渝委发〔1997〕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库区实际,现就调整土地安置三峡库区农村移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土地安置三峡库区农村移民的重大意义
三峡工程成败的关键在于移民。妥善安置好三峡库区农村移民,是移民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土地是三峡库区农村移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主要生活来源,是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身立业的基础和安稳致富的前提。确保每一个农村移民有一份土地,是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的核心问题。调整土地安置移民费省效宏,容易为广大农村群众所接受,是解决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一条非常有效的途径。库区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切实做好这一重要的工作。

二、准确把握移民安置土地调整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原则
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土地调整,要与稳定和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有机结合,有序地加以推进。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原则:一是以土为本,就地后靠,就近安置的原则。土地调整要先在社内调整,乡(镇)内不行再乡(镇)外调整,立足县内安置,尽可能地减少移民外迁量。二是自愿有偿,依法承包,合同销号的原则。移民安置土地调整要坚持群众自愿,切实考虑移民方向调出土地方的利益,认真执行移民生产补偿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坚持依法办事,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对调整土地落实安置的移民依照合同及时销号。三是坚持前期补偿,后期扶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调出土地安置移民的村社视为安置区,除有偿给予土地补助外,原则上还应享受库区移民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等方面给予重点的扶持。

三、认真处理好移民安置土地调整中所涉及的几个政策性问题
(一)土地高速的面积标准。调整土地安置农村移民,移民人均耕地不应低于当地农村的平均水平。以新开垦土地为主的,原则上人均不低于1亩;有条件发展高效农业的地方,原则上人均不低于0.5亩;城郊地区,就业门路相对较多,原则上也应有0.3亩左右。
(二)土地高速的面积核实。在淹没区要以社为基础,对淹没线上、线下土地面积分别进行全面丈量,对8年试点和一期移民所改造、开垦、防护、划拨、还耕增加的面积要重新核实,并计入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土地范围内进行调整承包。库区农村移民建房、居民点建设、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建设用地面积要预留出来,不纳入调整承包范围。
(三)土地调整的补偿标准。调整土地安置农村移民,其补偿费按安置移民每人0.8-1万元的标准计算,城郊移民兼业安置的,可按实际情况分算农业和其它产业的安置费。调整土地安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要补偿到接受安置的生产合作社,作为集体生产性资金。调整土地安置移民的生产补偿费,在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追加计划下达后,各区县可按照投资流程,在今年内划拨30%,明年再划拨70%。

四、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做好工作
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土地调整,涉及广大移民和接受安置方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大局,政策性强,工作复杂艰巨。库区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这一工作作为今年移民和农村工作的重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要注重抓好典型示范,推进全面工作。各级政策和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任务重、规划外迁量大、土地调整问题多的地方要及时给予指导和督促,帮助做好协调工作。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土地调整,要与全市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总体安排保持基本一致,除个别特殊地方经市政府同意可适当推迟外,整个工作要确保在今年底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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