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转发自治区民宗委等六部门《关于“九五”期间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转发自治区民宗委等六部门《关于“九五”期间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
(1998年6月26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民宗委、经贸委、体改委、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的贯彻意见》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
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的贯彻意见
(自治区民宗委 经贸委 体改委 财政厅 地税局
人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和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加强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大力宣传、全面贯彻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在不同的时期及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体现出对少数民族特别是地处边远的少数民族群众的关怀。民族贸易一直是民族地区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族用品生产满足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方针政策。
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为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服务,是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一贯宗旨,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其特殊地位和作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以群众利益为重,牢牢把握为群众服务这一宗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给予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的内容、意义及重要作用,让群众了解政策并切实感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关怀,使政策的贯彻执行变成各级各部门的自觉行动。
二、政策的基本内容和适用范围
“九五”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政策主要包括促进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投入、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经国家民委确认的自治区、地州级民族贸易公司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下乡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的经销活动;民族贸易县内的国有商业、供销社、医药公司、新华书店经营上述商品和乡镇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的经销活动;经国家确认的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中所列商品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如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不在此列。
1、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政策
“九五”期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优惠利率贷款,由企业经当地民委审核后方可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按《 贷款通则》要求确定和发放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必须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各级各类银行要积极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积极与各级民委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政策优惠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
关于贷款优惠利率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自治区民宗委已分别下达专门文件(新银计[1997]109号、新民宗发[1997]138号),请各地按文件要求执行。
2、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对民族贸易县及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增值税的减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1997]124号规定执行;对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增值税的税收减免,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经国家民委确认的自治区、地州级民贸公司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下乡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的经销活动;民族贸易县内的国有商业、供销、医药、新华书店经营上述商品和乡镇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的经营活动;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中所列商品的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可从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末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年的照顾。
各级民委要积极与税务部门配合做好税收减免工作,对减免情况进行年度汇总,报上一级民委。
3、投资优惠政策
国家和自治区安排专项投资,进行民族贸易基层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国家的专项贴息贷款重点用于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改革试点企业的网点建设和技术改造,其中地方贴息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列入预算。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协调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及建设银行自治区分行等有关专业银行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贷款,重点用于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网点建设。
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等部门用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网点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拨款和贷款数额要比“八五”时期适当增加。由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报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和财政厅审查安排。
各地在城镇建设投资中要安排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民贸网点建设。自治区财政在分配国家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时,要向民贸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适当倾斜,给予扶持。
三、积极推进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改革
为促使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充分发挥政策的优势作用,不断提高企业为群众服务的能力,“九五”期间,国家要求各地要加快企业改革,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服务的新路子。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改革要与各地企业改革相配套,要进入到各地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中去。
自治区每年确定5-10个企业,作为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改革试点企业,同时也作为国家确定扶持的改革试点企业的备选企业。各地要选择在改革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作为推荐对象。
四、加强边销茶的市场管理
边销茶是我区各族人民的生活必需品。边销茶政策是我国民族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期间,国家将逐步改革边销茶的产销体制。我区近期边销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形势的市场管理和经营方式,严把产品质量关,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障各族群众喝到放心茶。同时要加强边销茶政策的宣传工作。
我区边销茶专营单位要对边销茶的营销进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要继续执行边销茶储备政策,加强边销茶的储备管理。自治区民宗委要继续对边销茶供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检查。各级民委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边销茶市场供应情况的监测,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那些利用边销茶政策图谋私利,扰乱边销茶市场,破坏社会稳定的人和事,有关部门要严加查处。
国发[1991]16号文件确定的边销茶储备等项扶持政策,继续由民宗委协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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