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1998年7月3日辽委发〔1998〕1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1、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关键时期做出的重大决策,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切身利益的关心。贯彻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保护和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2、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对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特殊意义。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多、再就业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共同努力,近四年来,全省累计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22.6万人,保证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无论是当前还是今后几年,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到1997年末,全省结转企业下岗职工108万人,其中国有企业50万人;1998年到2000年还将有120万职工下岗,其中国有企业80万人。因此,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我省更具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它不仅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3、要正确认识当前的有利条件,坚定做好工作的信心。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我省整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使我们具备了安置下岗职工的基础条件。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我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给予支持和帮助。今年国家为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采取了包括扩大国内需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内的一系列重大对策措施,为增加新的就业岗位,缓解我省就业压力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近年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实践使我省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和群众基础。要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做好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全面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落实目标、任务
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减人要增效、下岗再就业、分流要发展”的原则,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加强宏观调控,拓宽就业渠道,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劳动力市场,千方百计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为全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基本原则是: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必须着眼于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大局;必须与加快社会保障体制建设和困难企业职工解困工作相结合;必须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必须加强宣传教育,促进下岗职工转变择业、就业观念;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社会稳定。
6、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我省到2002年要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1998年到2000年以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问题为重点,全省共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20万人,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80万人。今年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控制在30万人以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40万人,并使国有企业已下岗职工和今年新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
三、加强宏观调控,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职工下岗
7、各地要坚持减员增效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盈利企业需下岗的职工主要应在厂内分流实现就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前15日向工会或职代会说明情况;(2)提出职工下岗方案,内容包括:拟下岗人数、人员名单、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保障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意见;(3)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实施。企业当年拟定下岗职工人数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原则上下列人员不得安排下岗: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军烈属,残疾人,归国华侨,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的,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上述人员因特殊情况必须下岗的,应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四、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9、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落实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各市要采取措施,在今年内自下而上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各级劳动部门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下岗职工的托管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及促进再就业等项工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基本任务是,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和按规定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组织职业培训、劳务输出等促进再就业活动。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将下岗职工变动情况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应明确各方在托管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托管期限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3年。托管期间下岗职工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的就业岗位,或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其提前解除托管协议。被托管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确定,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具体比例各地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财政承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盈利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分别由财政和企业列支,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要切实加强对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擅自挪用的,按规定从严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采取切实措施,广开就业渠道
11、加快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是实现再就业的根本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要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等问题上有所突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目标的实现,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12、实现企业(行业)内部转移,减轻下岗压力。发挥行业内部转移和消化富余职工的作用,应在优化资本结构的同时,对优化劳动力结构通盘考虑,两者同步进行,以达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最优配置;要用高科技的增量激活传统产业的存量,增加就业容量;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场地、设备、人才、技术、信息及资产存量,兴办经济实体,开展多种经营。
13、实现下岗职工由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广辟就业门路。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从事和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中的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科技咨询业、新型流通业、信息服务业、旅游业、房地产业和社区服务业等。通过发展新兴第三产业,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当前要把社区服务业作为一大产业扶持,城区政府要将发展社会服务业列入工作规划,予以扶持,使其在解决就业岗位的同时,改善人们的生活,提高社区文明水平。要发挥街道、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区要建立社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街道要设立家政就业服务中心,居民委员会要设立家政就业服务站。
14、实现下岗职工由第二产业向第一产业转移,增加就业机会。要鼓励、支持下岗职工到农村承包“三荒一塘”,从事种植养殖业。煤炭、纺织、军工等特困行业要组织高素质的劳动力和科学技术到农村去,推动乡镇企业发展,促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提高经济效益。要引导下岗职工在农业产业化、农村商业流通中发挥作用。
15、实现下岗职工由公有制经济向非公有制经济转移,拓展就业空间。要进一步落实各项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其快速发展。要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领域,积极引导其向第三产业中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拓展。要鼓励其参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以进入更高的发展层次。要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组织起来就业。
16、扩大劳务输出,开辟就业新路。要强化全社会劳务输出意识。政府有关部门在外事活动中,应把推动劳务合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在较高层次上为推动劳务输出开拓通道。要结合我省国有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输出设备、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同时,带动输出劳务。
17、适度吸纳外省劳动力,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对省外劳动力要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明确允许使用外省劳动力的工种和岗位,使其流动更加合理。
六、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8、各市要在所有企业(包括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经营者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19、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予以补发。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将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对于无故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法人代表,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应予以行政处分。各级劳动、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确保收缴率达到90%以上。
20、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加快完善市级统筹。已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办法,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今年年底前必须实行市级统筹。当前,要严格执行已确定的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制度,并创造条件从明年起在全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21、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辽政传〔1998〕9号),对拒不执行省政府规定,擅自放宽退休条件的,要严肃处理。
22、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使之相互衔接、相互补充。要落实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和再就业后的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政策,并保持连续性,以解除这部分职工的后顾之忧。
23、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2%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七、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工作
24、各地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建设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加强市场内部的硬件和软件建设,特别要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要本着“网络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到今年第三季度,各市要实现地区劳动力供求信息计算机联网,年底前实现全省联网。
25、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脑终端网络等现代化信息网络,做好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把就业信息迅速提供给下岗职工。免费对下岗职工求职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服务和就业指导,真正做到就业岗位和劳动力资源清楚,劳动力市场信息畅通,为实现市场就业创造条件。
26、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愿、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培训方法,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要实行“三年百万”的培训计划,建立一批转业转岗训练基地,统一命名,统一挂牌,形成网络。要加强培训基地的场所、设备、教材、师资等办学条件的建设,不断提高培训质量。要充分发挥劳动、教育、工青妇以及社会各界的作用,广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活动。
八、关心群众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
27、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深入到企业和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企业经营者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有针对性地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他们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8、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下岗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积极支持企业的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注重树立先进典型,并大力宣传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先进事迹,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摒弃“等、靠、要”的思想,大力提倡自谋职业。
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29、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已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挂帅的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长已与各市市长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各市应尽快将指标层层分解,形成逐级负责的再就业工作体系,并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度考评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目标责任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30、要加大扶持力度,狠抓政策落实,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予以强有力的支持。省政府已制定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包括在税收、信贷、财政、收费、劳动等方面,以及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行政策扶持。各级领导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上述有关政策。各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31、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切实抓好今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10件实事,形成党委、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广泛参与的局面,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市委、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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