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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关于建立和完善地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98]110号
  • 【发布日期】1998-07-03
  • 【生效日期】199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关于建立和完善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关于建立和完善地

(市)、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闽政〔1998〕11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
建立和完善地(市)、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1998年6月11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的精神,为了切实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调控作用,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筹集,地(市)、县人民政府按省政府规定使用。

二、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省财政补助和地(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省和地(市)、县的配备比例原则上定为1:1.5。各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和省级补助的具体标准,将根据“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原则,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三、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地(市)、县人民政府,由地(市)、县财政局负责具体执行。

四、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地(市)、县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粮食企业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任何地(市)、县不得随意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五、省财政和地(市)、县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将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资金到位金额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优先安排。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地(市)、县级财政自筹的资金分次到位,如地(市)、县级财政自筹的资金不能到位,省财政相应减少补助资金。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六、地(市)、县级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省政府提出的地(市)、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要求、专项储备粮油利息和同级政府确定费用补贴标准测算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食企业承储本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开支。

七、实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后,所应支付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资金需求量,根据各地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等情况由各级财政会同物价、粮食等有关部门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粮食库存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银行贷款。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八、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地(市)、县财政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含代理行,下同)开设地(市)、县级总预算会计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按省级财政补助与地(市)、县级自筹,分设“省级补助粮食风险基金”、“地(市)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和“县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三个明细帐户。省级财政对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各地(市)财政局预算总会计开设的地(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地(市)财政转拨到县财政预算会计开设的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市)、县财政自筹部分也必须按规定的到位时间划转到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

九、实行地(市)、县级总预算会计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地(市)、县财政预算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拨付、到位工作,财政商财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使用和决算的管理。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内部相关事项的管理。

十、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存储和支用必须在国家预算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第235款之一“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中收入或列支,不得串户,并按资金来源在“省级补助粮食风险基金”、“地(市)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和“县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三个预算支出项级科目分别反映省财政补助粮食风险基金与地(市)、县预算内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有关预算会计处理问题,由财政厅另行发文。

十一、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地(市)、县财政局负责管理,但不得抵顶省核定的应到位的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

十二、建立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到位、使用、结余月报制度。各地(市)、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要将本地(市)、县“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当月到位(包括省级财政补助和地(市)、县级自筹部分)、支用、月末结余等情况,于翌月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月报格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发展银行另行下达。

十三、建立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决算制度。省财政年度终了后,各地(市)财政局要编制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收支决算,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翌年3月底以前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报省农业发展银行,由省财政厅审批。地(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收支决算格式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十四、各级财政、粮食、物价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十五、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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