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1998年7月6日闽政〔1998〕1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省1997年职工平均工资及各地(市)缴费工资增长情况,结合各地实际,现就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发养老金。各地(市)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的标准如下:
单位:元
-------------------------
|福州|漳州|泉州|三明|莆田|龙岩|宁德|南平|
|--|--|--|--|--|--|--|--|
|6 |6 |8 |6 |8 |8 |6 |6 |
-------------------------
二、福州、三明两市1997年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在增加以上待遇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养老金6元和10元。
三、此次调整待遇增加的基金支出,由省和各地(市)各承担50%,地方留成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省调剂解决。
四、企业退职人员及按省政府闽政〔1995〕37号文规定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经办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补足十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正常退休人员调整标准的50%发给;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8〕79号文规定新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华侨农场退休人员不参加此次调整。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养老金增发标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