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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办关于自治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实行“三三制”的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2903
  • 【发布文号】新再就办[1998]4号
  • 【发布日期】1998-07-11
  • 【生效日期】1998-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办关于自治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实行“三三制”的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办关于自治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实行“三三制”的暂行办法

(1998年7月11日新再就办〔1998〕4号)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十分关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确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实行“三三制”的解决办法,即企业承担1/3,财政承担1/3,从失业保险金中调剂1/3。同时要求,凡有能力承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企业,其费用原则上由企业承担;确有困难的,从财政和失业保险金中予以适当补贴。为使各地、各行业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加以把握,现提出以下办法:
第一、严格执行“三三制”原则。财政承担的部分,自治区区属企业由自治区财政解决;地州市属企业由地州市财政解决;县(市)属企业由县(市)财政解决。失业保险金承担的部分一律由收取企业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部门解决,由财政部门直接从失业保险金专户转入财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中拨付。企业承担的部分必须先于其它两部分资金到位。
第二、凡上年度盈利的企业,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除调剂1/3失业救济金之外的部分由企业全部承担。
第三、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为特困企业,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也由财政承担。
第四、严格审批制度。对承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有困难的少数企业,要严格审批,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工作由各级经贸、劳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查结果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未尽特殊事宜,个案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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