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津政发〔1998〕62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人民银行分行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政策》,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商局
天津市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若干政策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实施好再就业工程,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结合我市实际,再就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1、下岗职工与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劳动行政部门凭营业执照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200元的补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积极发放贷款,劳动行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一年的一次性贷款贴息。三年内有关部门凭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意见免收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
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安置费。在本企业工作每满一年给予一个半月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自谋职业期间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到农村依法开垦荒地、撂荒地和利用滩涂、水面进行农业或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自有收入的一年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给予贷款支持,劳动行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一年的一次性贷款贴息。
4、下岗职工从事家庭手工业劳动的,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应给予扶持。在购置必要设备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缴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
5、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期间,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代管档案,代办各项社会保险。
二、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
6、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缴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招用下岗职工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两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内有关部门凭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意见免收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劳动行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一年的一次性贷款贴息。
7、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的,职工所在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鼓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8、新建以安置下岗职工为主的商贸街(市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80%以上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下岗职工在商贸街(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三年内免缴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一年免缴、两年减半收缴。免缴期满,由商贸街(市场)管理机构统一办理代缴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手续。
9、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免缴各项行政性收费。
10、下岗职工从事为社区居民服务的饮食服务业,除享受“放心早点工程”的政策外,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免缴各项行政性收费。
四、鼓励下岗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
11、下岗职工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并转移劳动关系的,劳动行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对职工给予500元奖励。
12、下岗职工转移劳动关系的,原企业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并在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前,结清拖欠的一切费用,确不能清付的,双方可签定分期清付协议。同时发给职工一个月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
13、用人单位当年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并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招用一人,劳动行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招用单位1200元的补贴。
14、新办用人单位当年招用下岗职工并转移劳动关系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三年内有关部门凭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意见免收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三年后,当年新招用下岗职工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15、对当年招用下岗职工并转移劳动关系,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达到本单位职工人数30%以上,产品确有市场,经营管理较好,符合贷款条件的用人单位,金融部门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在办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时,工商、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按照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抵押借款合同鉴证费、他项权登记费等费用,中介服务机构减半收取资产评估费等费用。劳动行政部门按每招用一人,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贷款贴息。
六、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造、改组,积极发展生产,实现下岗职工返岗
16、企业通过改革、改造、改组,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下岗职工返岗,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返岗一年以上的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国有中小型企业盘活资产存量,安置下岗职工
17、企业出售时,购买方一次性付款并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批准,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降低原评估价或市场竞价的30%;安置90%的,降低20%;安置80%的,降低10%。
18、企业利用原有厂房、仓库等,改造为商贸经营场所的独立核算企业,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三年内有关部门凭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意见免收各项地方行政性收费。
八、发展公益事业,拓展就业岗位
19、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在进行市政和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建设时,对适合下岗职工从事的工作,优先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下岗职工承担,给予合理劳动报酬。
九、大力开展转业转岗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20、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为下岗职工举办的转业转岗培训,免收培训费,其他费用减半收取。
21、企业为本单位下岗职工举办转业转岗培训,半年内返岗率达到70%的,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贴。
22、下岗职工参加各级各类办学单位举办的转业转岗培训,培训费及其他费用减半收取。半年内再就业率达到70%的,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办学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十、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23、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符合规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照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
24、各级各类办学单位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的子女入托、就学,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学杂费。
25、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
以上各条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因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的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身份认定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我市已经颁布的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有关规定,凡与以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均按以上政策规定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