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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文号】京地税二[1998]361号
  • 【发布日期】1998-08-12
  • 【生效日期】1998-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8]36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税目税率核定工作规程,提高政策执行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建立限期催办管理手续制度

对凡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期限内办理投资税税目税率核定及纳税登记、申报手续的纳税人,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放《限期核定投资税税目税率通知书》(附后), 限期原则掌握在通知下达10 日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二、关于投资项目改变用途重新核定税目税率权限划分问题

凡已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京地税二(1997)第156号文件中规定的税目税率核定权限进行核定税目税率后的项目,单位工程(用途)发生变更的需重新核定税目税率,其重新核定权在项目原核定机关。

三、建立税目税率核定资料(证明)的审核制度

税率核定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依据规划部门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按单位工程核定项目适用税目税率。每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只核定一次税目税率,但对在建设期间或竣工后两年内改变用途的则需重新进行核定。

(一)、关于税目税率核定有关资料的审核:

1、首先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包括投资计划性文件、规划部门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登记证号码。对改变用途的项目,还需纳税人提供上述原有关资料和原税目税率核定单及有关纳免税凭证(复印件)。对资料不全的纳税人在补齐资料后再予以核定,不允许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凭纳税人口头表述来核定税目税率。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定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性质,计划投资额等。

3、审核《规划方案审定通知书》,以确定项目平面图纸的层数、总建筑面积、各单位工程用途及其建筑面积。

4、审核项目建筑图纸的设计说明和平面设计图纸,核定项目各单位工程及各单位工程的面积是否与《规划方案审定通知书》的内容一致。对于图纸用途与《规划方案审定通知书》内容不符的,需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的《关于建设项目用途变更征求意见的函》的回执按项目新用途核定税目税率。凡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用途的项目,不得按自行改变图纸用途后的单位工程核定税目税率。

(二)、关于税目税率核定有关证明文件的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些建设项目要求纳税人提供并审核有关资料(证明性文件)后方予核定。应审核的证明性文件有:

1、对于污染扰民搬迁项目,应审核是否有市计委、市经委下达的项目列入污染搬迁的批复文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2、对于拆除危房原地重建项目和市政搬迁项目,应在审核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危险房屋通知单》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政拆除工程的批复文件后,可仅对其超过原面积部分按项目适用税率核定。其中可扣除的危房面积由税务机关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危险房屋通知单》内容确定。

3、对于各类院校投资建设的教学用房零税率项目,应审核其单位是否有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或市教委的批准其学校成立并承认其学历的批件。对其他单位建设的内部培训中心、驾校等一律按适用税目税率核定。

4、对于科研业务用房项目,应审核其单位是否有国家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科委)、市科委注册批准成立科研院所的批件。否则,不能按科研业务用房核定为零税率。

5、对于国家高新技术攻关项目,应审核是否有国家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科委)、市科委颁发的将其产品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而且需注意审核项目时间是否在证书有效期内。否则,不能核定为零税率。

6、对于节能住宅项目,应审核是否有“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初审盖章后的《北方节能住宅墙材情况登记表》。除节能住宅以外的其他节能建筑包括节能设计的单身宿舍、招待所等均不能核定零税率。

7、对于建筑物人防设施项目,应审核是否有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或北京市人防办公室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人防用房面积,否则,按其主体用途核定适用税目税率。

8、对于集中供热锅炉房项目,应审核是否有市环保局批准建设的单台容量蒸汽炉在10吨/小、时以上、热水炉在7兆瓦以上、居民供暖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至少有一台锅炉容量(而不是多台容量之和)达到上述容量标准。对达不到以上标准的锅炉房不能按集中供热核定为零税率。其他单位工程锅炉房除注释文件另有规定外一律按15%核定税率。

9、对于仓储设施项目,应审核是否为粮棉油系统的储藏设施,由物资部门控制、调度的物资储备仓库,或者是供销系统专门从事储运业务的库房。其他各种生产经营周转仓库一律不得按仓储设施核定为零税率。与低档饮食服务网点联体并一同建设的小规模仓库可随其主体适用5%税率。

10、对于老年人活动中心项目,应审核是否有民政部门管理的证明文件。各单位自行管理的老干部活动中心、干休所等不能按此税目核定为零税率。

11、对于直接为国防服务的军工产品和国防专用配套产品投资项目,应审核是否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批准其单位承担军工及国防科研任务而投资建设该军工产品生产用房项目的证明文件。

12、对于国家定点重型汽车和列入行业规划内的重点汽车零部件投资项目,应审核其项目是否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其单位工程是否有国家机械工业局的定点证明文件,可适用税目税率表中的零税率或低税率。

13、对于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屋面材料项目,应审核建设部对其产品的鉴定文件。

14、对于文化馆(站)项目,应审核其单位是否有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证明文件,否则,不能核定为零税率。

15、对于全国定点出版社、杂志社、报社业务用房项目,应审核其单位是否有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并取得社号或国内统一刊号的批件,否则,不可按5%核定税率。

16、对于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业务用房项目,应审核其单位是否有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批件,否则,不可按5%核定税率。

17、对于证券业务用房项目,可比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计投资(1992)第261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文件执行。

(三)税目税率核定工作中还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于建筑物的设备层,应随其主体工程一并核定适用税率,若设备层面积较大,主体单位工程又不唯一,可将设备层面积在主体各个单位工程中进行比例分配核定。公式:

各单位工程分摊设备层面积=设备层面积×各单位工程面积/(总建筑面积-设备层面积)

2、对于居民小区配套设施项目应分别按各单位工程用途核定适用税率,不能统一按节能住宅核定为0%税率。

3、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商业营业用房,可比照低挡饮食服务网点适用5%税率核定。

4、对于为小区、医院、商场等公用设施配套的公共停车场,可比照交通类税目中客货站场建设核定税目税率,其他各类车库除能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对社会开放适用证明外,均不享受此项优惠。

(四)根据项目资料提供、审核结果,填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单》(市局填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通知单》),并将有关证明文件附在核定(通知)单后备查。

四、关于建立税目税率核定管理考核制度

1、为了进一步严格投资税的政策管理,对各区县的税目税率核定工作要求集中统一由地方税科负责。主管人员需认真履行上述审核职能,严格按政策核定,按要求填写核定单。地方税科科长负责审核、把关,并在核定单上签名。保证投资税执法的严肃性、正确性,杜绝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

2、建立政策执行情况逐层请示报告制度。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情况,要求各区县局地方税科负责及时请示报告(表样附后)。并于每月终了后10内将上月的核定单汇总报送市局二处。

3、市局负责对各区县局按月上报的核定单及时进行审核,对政策请示报告及时研究答复。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区县地方税科,并限期纠正,同时亦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市局的核定通知单转发有关区县局。区县局在征管过程中结合实际对核定通知单进行复核,及时反馈问题。

4、市局要经常深入区县局了解、掌握、及时反馈税目税率核定工作情况,以不断推动系统政策执法水平和征管工作水平的提高,同时将此项工作列入系统双文明考核内容。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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