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广州市“一日游”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广州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市的旅游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进行的短线旅游,并于当天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业务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旅游局对“一日游”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广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对“一日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的企业,均需向广州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
(一)拟开办“一日游”线路及游览项目安排;
(二)申请者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一日游”业务所需的固定经营地点及车辆停放地点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者所拥有的符合旅游接待条件的专用车辆及该车行驶证和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复印件、环保部门核发的尾气排放污染达标证明文件;
(五)驾驶专用车辆司机的驾驶执照复印件(有两年正式驾龄)和随车导游员的导游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开办“一日游”业务的专用车辆,须做到:
(一)车况良好,车内车外清洁美观、座椅采用固定式座椅;
(二)在车身外涂饰所属单位名称、旅游投诉电话号码;
(三)在车厢内显眼位置张贴本车“一日游”线路安排、在各景点的停留时间、参观游览活动的游客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在车厢内装有可以正常使用的扩音器、无线电通信设备和车厢消防用具。
第六条 开办“一日游”业务的随车导游,须经广州市旅游局指定的业务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一日游”导游员上岗证书。
第七条 广州市旅游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于收到书面申请之后的15日工作日内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给予批复。
第八条 开办“一日游”业务的单位,须将本单位“一日游”的线路安排、车辆型号、车牌号码、报名接客地点、发(收)车时间、咨询电话号码、收费价格,以及本单位的名称、法定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资料报广州市旅游局备案,并输入广州旅游咨询中心电脑网络。
第九条 经营“一日游”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改变已确定的行车路线、游览点和活动时间;
(二)游览接待安排的用餐及购物全部在经批准并公布的定点单位;
(三)在核定的发(收)车点发(收)车,不得来回揽客;
(四)不得以各种方式索要小费及回扣;
(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条 对违反第九条规定第(一)--第(四)项的,由广州市旅游局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广州市旅游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广东省旅游检查证》或《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开展广州市“二日游”及二日以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可参照本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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