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 青海省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
青海省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青政办[2001]238号)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青海省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进程,进一步规范前期工作计划、资金、成果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省级财政贴息贷款开展流域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骨干水利枢纽工程及灌溉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河道治理与防洪工程等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 重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由项目主管单位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计划管理
第四条 单项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阶段),原则上由项目主管单位首先要确定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对前期工作实行招投标或议标确定设计单位进行工作,流域性、综合性规划项目由省计委和省水利厅协商确定承担规划单位。
第五条 每年10月份由项目业主编报下一年前期工作项目计划任务书,任务书要明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的名称、上阶段工作结论及审查意见、立项的理由和依据、工作阶段、工作量及经费、完成时间等内容。由省水利厅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初审后,编报下一年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建议计划及任务书,报省计委审计,并由省计委下达前期工作计划。
第六条 前期工作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扩大、变更工作内容。如确需变更方案,增加或变动工作内容的,必须重新报批。
第三章 前期工作资金管理
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将省政府确定的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下达拨付到省水利厅,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水利前期工作以外的项目开支。
第八条 省水利厅根据《通知》要求,已委托省水利厅水利前期工作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和前期工作经费贷款。贷款实行全额贴息。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使用,存款利息全部用于补充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
第九条 凡由省计委下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根据工作内容、工作量编制资金计划报省计委、省水利厅,经审核批准后,联合下达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省水利厅根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同项目业主签定借款合同(合同式样另行制定),省水利厅水利前期工作管理单位依据合同向项目业主付款。
第十条 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迅速归还借款,省利用外资发展项目办公室将回收的借款归还银行。
第十一条 对于不能列入项目投资概算中的规划阶段前期工作经费,经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查批准后,从水利前期经费中全额拨付。规划项目完成后由省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参加,按要求对规划报告进行审查,同时对资金使用结算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利用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进行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要对经费决算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每半年对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回收及存在的问题向省政府专题汇报一次,有关汇报材料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前期工作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前期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重点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实行招投标制,通过竞争机制增加前期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工作成本。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要按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任务书、合同和各类设计规范的规定,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完整的前期工作成果。
第十八条 项目审查单位要组织各方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严格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审查结果负责。审查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期工作成果按基建程序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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