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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 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9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8-18
  • 【生效日期】1998-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 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
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1998年8月1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修改为:“全国和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二、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增加第四款:“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三、第五条、第六条合作,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市人圾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四、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本选区选举的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要求。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要求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五、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罢免要求和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受理机关收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
“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如提出撤回罢免要求,应当自提出罢免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回的理由。受理机关收到撤回罢免要求后,如坚持进出罢免要求的选民不足三十人的,不再将罢免要求交原选区选民进行表决。”

六、第十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罢免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表决罢免要求,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增加规定:“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

八、第十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1、“第十一条 罢免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分别选出的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必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第十二条 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结果报告,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罢免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报告,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删去第十四条。

十、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至少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人”修改为“如果只补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两款改为一款,修改为:“补选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补选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补选结果,由补选代表工作的组织者在选举完成时予以宣布。
“补选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将补选结果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此外,对个别文字和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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