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困难企业 职工特种生活费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困难企业
职工特种生活费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21日陕政办发〔1998〕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
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较为集中,解决好城镇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极为重要。自1996年春节以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我省用“三家抬”的办法,为全省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生活费特种贷款。实践证明,采取这种应急办法,对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稳定社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这部分贷款的财政贴息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要贴到本金还清为止,即贷多久贴多久。在执行过程中,虽然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出具了全程贴息的承诺,但在一些地市并没有完全落实,将会影响今后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
为此,今年5月4日第四次省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城镇困难职工生活所需应急贷款及其财政贴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全程贴息。即凡中央在陕所属企业由国家财政全程贴息;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全程贴息;各地、市(县、区)所属企业比照省上的做法执行,由同级财政全程贴息。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银行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相互配合,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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