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发[1998]19号
  • 【发布日期】1998-08-24
  • 【生效日期】1998-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云发〔1998〕19号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88〕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连同《通知》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省委、省政府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并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必须认识到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投资、盲目建设和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积累的必然结果。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必须推动劳动力的调整和流动,逐步解决旧体制造成的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这样做,虽然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是符合改革的大方向、符合工人阶段的长远利益和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的。因此,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又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关系国有企业改革成败、关系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兴衰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满腔热忱和极端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做好我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点是国有企业。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 目标要求,保证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同时,要把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坚持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适时把握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1、到2002年,全省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和就业机制。从今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解决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以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昆明、曲靖、个旧、东川、玉溪、楚雄、大理等7个地州市和困难较大的林业、农垦系统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这项工作。
2、把解决国有企业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作为首要任务认真落实到位,力争做到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要争取不低于50%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3、1998年省级劳动力市场要建成并投入使用。1999年上半年,昆明、曲靖、个旧、东川、玉溪、楚雄、大理等地州市,要分别建成1个区域示范性劳动力市场。到2000年,全省其余地、州、市,都要建立起区域性劳动力市场,并实现全省劳动就业信息计算机联网。

三、严格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的操作程序
要明确界定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和失业的含义,统一企业下岗口径。职工分流,是指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离岗退养等渠道,将富余人员从原来岗位上分离出来。下岗职工,是指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但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愿望、又没有新的工作岗位或从事新的职业的职工。失业,是指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去工作岗位和进入社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企业职工。
国有企业组织职工下岗,要按“先清岗,后分流,再下岗”的程序进行,并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下岗方案,要经过企业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制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报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再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中央和省属企业职工的下岗方案,还应报送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实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申领制度。《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由省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省、地、县三级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所有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领下岗证后,再发给末企业下岗职工。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乱开提前退休的口子。要规范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政策。今后,任何企业都不得再高“买断工龄”的做法。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属以下特殊情况职工不得安排下岗,即配偶一方已经下岗的,另一方不再安排下岗;对全国及省(部)级劳模、烈军属、残疾人员,一般不安排下岗;孕期和休产假的女职工以及适应期未满的复转军人,原则上不安排下岗。上述职工确需安排下岗的,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优先对其提供再就业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
各地劳动就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并自下而上地形成完整的网络体系。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由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接受托管。行业(企业集团)要建立再就业服务分中心,并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的再就业服务工作站进行指导和对本行业内破产企业的职工进行托管。各行业和企业要组建再就业服务分中心或工作站。省、地、州、市、县劳动就业机构,应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再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基本任务是:对进入工作站托管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他们缴纳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医疗补助费,组织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同时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劳动就业机构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告下岗职工变动情况。
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下岗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对1986年9月我省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应纳入计划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
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应与进入本站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的义务,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在托管期间内,下岗职工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介绍的岗位,或不参加为下岗职工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可提前解除其托管协议。
下岗职工凡在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其解除托管关系;托管期已满但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与其终止托管协议。托管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可按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同时解除与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托管关系。被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救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各地必须及时加强再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再就业服务队伍。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腔热情地为下岗职工服务。

五、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包括基本生活费、养老和失业保险费、门诊医疗补助费。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分中心)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内的基本生活费,分年度按不超过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120%、110%和100%递减发放;养老、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均以上年度本地州市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费,按当地(或行业)社会统筹的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合计缴纳,并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失业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门诊医疗补助费定为每人每月10元。
要认真贯彻分级负担的原则。按照财政、企业和社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再就业专项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对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全部由本企业负担;对其他国有企业,原则上执行“三三制”的规定,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资(包括失业保险基金调剂)1/3。确实无力承担企业应筹份额的个别特困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和劳动部门审批,由财政安排支付。财政负担的部分,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负担,地、州、市、县属企业由同级财政安排。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再就业工作计划,优先安排财政负担部分的预算,并保证及时到位。对个别财政拨付困难较大的地区,省财政将酌情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财政负担部分的1/3。再就业专项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用于解决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另一部分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与再就业培训,以及政府成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再就业示范工程等所需费用。

六、拓宽下岗职工分流和再就业渠道
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开拓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各地要积极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
要坚持企业分流安置、行业内部调剂、社会职业介绍和职工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动员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广开就业渠道。
1、企业要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通过劳动服务企业和生产自救实体发展第一、三产业,扩大经营范围,并实行清岗腾位,进行余缺调剂。对经批准使用的的农村劳力和外来劳力,要按规定收取就业调节费。
2、进行企业之间或行业之间的余缺调剂安置。可通过保留劳动关系的形式,鼓励企业富余人员到其他劳力不足的企业务工或进行合作生产,也可组织劳务输出或劳务协作。
3、鼓励和引导企业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应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开发性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领域发展,扩大就业需求,吸收和安置企业下岗分流人员。
4、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发和承包荒山、荒坡、荒水、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开避新的就业领域。
5、充分发挥城市功能和社区组织的作用。通过发展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及其他第三产业,积极兴办各类市场,充分利用现有市场设施,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更多的工作空间。要把开拓就业岗位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6、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或以工代赈项目,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临时性就业机会。
7、各地要普遍建立再就业示范工程,为下岗职工创造再就业机会,提供再就业岗位,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再就业工作更好地开展。

七、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扶持政策
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决定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1、企业分流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为分流安置职工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用人单位每接收1名下岗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批准的招工方案、《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录用证明书和劳动合同书,由下岗职工所在的再就业服务机构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社会保险缴费补助。
--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私营企业一次性吸纳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免征所得税2年;招用下岗职工达到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达到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用扶持生产自救费给予借款或对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办的银行贷款贴息,并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凡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原企业从业总数30%以上的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县(区、市)级财政部门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减免税额的大小,分别报经省、地、市财税部门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
--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坡、荒滩、荒水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从有收入时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2、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自谋职业的,经企业批准,由企业按其每满1年工龄发给上年本人1个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计发);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可发给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的安置费作为启动资金。停产、半停产及特困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发给5000元以下但不低于3000元的安置费。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特困企业,支付安置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助。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组织起来创业或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社区居民服务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凭《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书》,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用扶持生产自救费给予借款支持或为其申办的银行贷款贴息,工商、城镇、卫生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协助解决其经营场地、免收登记费、开业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同时免收2年个人或企业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进入劳动部门或区、街道开办的各类再就业市场,并按当地政府规定,可享受减免摊位费、管理费、治安费、卫生费等各种费用,但不得转让、转借、转租。
--下岗职工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务工的,原单位可与其签订《下岗职工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要与下岗职工签订《务工协议》,期满后原单位应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解除或继续保留的有关手续。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职工档案由当地劳动部门免费代管,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接转管理党、团组织关系。
--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到何类型企业再就业或不再就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其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及其他实行有限期放假制度并保留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批准,假期可放宽到2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制度”,由企业发给不低于本人工资收入70%的生活费,达到退休条件时,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八、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劳动就业服务
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着重搞好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强化再就业服务。
各地要结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抓紧劳动力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建设资金,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解决。
各地必须切实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要充实就业服务队伍、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为包括下岗职工在内的全体劳动者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逐一列出名单,由专人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各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下岗职工提供免费服务。要积极做好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及时把空缺的就业岗位通过现代化信息渠道,迅速提供给下岗职工选择。各地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组织,严厉打击欺诈行为,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用人的指导,规范用工行为,严格执行招用人员的审批、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切实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努力完成我省3年培训18万分流下岗职工的计划。要在政府指导和支持下,采取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大力开展再就业前的培训。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培训纳入主要的工作内容、实行定点培训和管理的办法。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要按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学机构从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培训。在培训内容上,既要注重实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技能,更要教育和引导他们转变就业择业观念,树立“市场就业观”和“自主择业观”。再就业服务机构要用好培训经费,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使用效益。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全局出发,充分挖掘学校潜力,降低培训费用。对培训结业再就业率达到50%的培训单位,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劳动预备制度,使培训工作逐步走向正常化。

九、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与后两个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发挥整体综合功能。
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执行当地政府规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凭《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和县以上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证明,由学校予以减免学杂费照顾。
城市居民最低落生活保障制度,要逐步在面上推开,使更大范围内的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各地要采取可靠措施,切实保证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对确实无力按时缴纳养老统筹费的特困企业,经企业提出缓缴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查批准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对没有参加统筹和支付养老金确有困难的个别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酌情帮助解决。
养老保险要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扩大统筹覆盖面。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的正常运行,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今年内要实现行业统筹向地方统筹的交接过渡,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务必做好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社会保险险种的交接以及统一管理的各种前期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务必着眼大局,全力配合、共同推进这一重大改革。
为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4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并由企业单方负责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也要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形成覆盖所有社会成员、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十、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下岗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负全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成立云南省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和职工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解困和再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地也要按照统一、协调、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机构,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企业和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他们的疾苦和呼声,主动排扰解难,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官僚主义态度。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企业党政领导要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企业经营者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千方百计摆脱企业困境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城镇办事处和街道居委会的作用,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氛围,努力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做好。
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下岗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下岗职工中涌现出的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摒弃“等、靠、要”思想,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此前所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认真付诸实施。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具体办法另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