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做好纺织 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做好纺织
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9月2日苏政发〔1998〕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压锭任务,打好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解困突破口的攻坚战,切实做好压锭企业下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厅、财政厅、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纺织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
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的意见
(省劳动厅、财政厅、纺织总会)
国家下达我省今年压锭任务81万锭,上半年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压缩淘汰近30万锭,任务艰巨,做好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尤为重要。为了做好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原劳动部和中国纺织总会下发了《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8〕3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苏社部发〔1998〕6号),省劳动厅与省纺织总会也先后转发这两个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对促进纺织压锭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压锭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督促有下岗职工的压锭企业在9月底前全部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压锭企业对一部分职工分别实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解除合同、进入三产、岗位调动等办法进行分流以后,其余人员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所需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企业负担1/3。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压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费的到位。不得因这部分经费不落实而影响职工分流和压锭任务的完成。
二、关于压锭企业下岗职工的内部退养问题。按原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劳部发〔1998〕37号文件规定,对有压锭任务的困难企业,部分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实行政府救助、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退养期间发给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各压锭企业所在地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各承担1/3的办法予以筹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全部经费。
三、关于提前退休人员问题。压锭企业符合条件提前退休人员,按省政府《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和省劳动厅《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的有关规定,分别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推算储存额养老金以及补足到原办法水平的养老金。
提前退休人员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门〔1998〕6号)第三条规定,除个人帐户养老金外,其余养老金部分按提前一年,减发2%计算。在具体操作中,减发的数额,可暂按50%执行。
提前退休人员按规定办法降低基本养老金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重新计算,但每年可按我省规定的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承担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除提前退休实施方案需按苏劳险〔1998〕14号文报省劳动厅批准执行外,其它各项均由各地制订方案并实施。13四、做好财政补贴压锭资金的及时到位工作。对各压锭企业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及中央和省财政的部分,由省财政厅及时划拨企业,市县政府部分由各市县财政及时划拨。对超季度、超年度的压锭任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地方补贴部分及时划拨,中央财政补贴由省财政补贴由省财政厅负责在计划期间落实到位。同时,要安排落实好纺织压锭企业每压1万锭200万元贷款的贴息,支持企业兴办项目,增加就业机会。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咬定完成今年压锭目标不动摇,通过压锭,推进纺织企业的重组和升级,从整体上提高我省纺织行业的竞争能力。要在分流安置工作中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协调工作,广开就业渠道,保证提前退休、退养及再就业经费等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劳动、财政、纺织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为压锭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地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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