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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2205
  • 【发布文号】第52号
  • 【发布日期】1998-09-09
  • 【生效日期】1998-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8月3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9月9日
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方式,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省人大批准的《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城郊结合部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是指前款规定区域内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除外)装入塑料袋并扎紧袋口,与环卫部门共同搞好垃圾密封管理的一种方式。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城郊结合部的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环卫部门负责城市袋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大力宣传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意义,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城市袋装生活垃圾按下列方式收集、清运:
(一)沿街居民户的袋装生活垃圾,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自行投放;
(二)居民住宅楼的袋装生活垃圾,经委托环卫部门定点收集的,可放置门外指定地点,由环卫作业人员上门收集。上门收集实行有偿服务;
(三)环卫作业人员应定时、定点将袋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到垃圾中转站,做到日产日清;
(四)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袋装后,除自行清运到生活垃圾填埋场外,由环卫部门有偿清运。
对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要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必须认真履行袋装生活垃圾收运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沿街店堂、工商集贸市场内的摊位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应放置塑料袋,收市关门后扎好垃圾袋口,按规定时间、地点投放。

第七条 不得将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它非生活垃圾混装在生活垃圾袋内。

第八条 新建居民小区及居民住宅应按建设部《环卫设施设置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袋装收集间,不得再建垃圾道;现有楼房垃圾道必须封闭,停止使用。

第九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生活垃圾袋装工作列入年终考核目标,建立责任制,对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搞得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凡不按规定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乱扔袋装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不服从管理,谩骂、殴打管理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和管理人员不依法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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