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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8]32号
  • 【发布日期】1998-09-23
  • 【生效日期】1998-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8〕32号1998年9月23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对全省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按照《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全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一、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省属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中央机关驻赣单位、驻赣部队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区(以下简称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本地市和外地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地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公民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本县(市)和外地的县(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含所属单位)在本县(市)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个人在本县(市)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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