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4日青政办〔1998〕151号)
为防止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日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必须限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2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原则上由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负责解决。省邮电管理局负责全省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复杂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组织力量,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尽快制订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使社会各界了解和正确对待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自行解决。商业银行对企事业单位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贷款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力争在1999年9月底前完成计算机系统修改后的测试与调试工作。
四、要强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因玩忽职守,未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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