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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渝办发[1998]136号
  • 【发布日期】1998-10-06
  • 【生效日期】1998-10-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

对外招商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渝办发〔1998〕136号 1998年10月6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是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统筹、协调、督促、跟踪服务的办事机构。按照其职责和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及今后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沟通信息,搞好服务,当好参谋,加强对全市推引资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督促检查,提高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水平和成效,特制定本工作联系制度。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对外招商引资工作,并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对外招商引资的办事机构,切实抓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收政府有关部门都必须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子库,并在报送市招商引资项目总库的同时,于每月底前将该月项目库的情况报市招商办。目前还未正式建立项目子库的,尽快将现有的招商引资资料及有关宣传材料送市招商办。

三、凡有外商投资的区县(自治县、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均应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跟踪反馈制度,并通过各自招商引资部门随时将有关情况通过简报或其它方式报送市招商办。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所有涉及推引资工作的资料、动态信息、统计数据,以及联络和客商、外商来渝考察的人员、项目和签约等情况均应建立档案,并将有关数据、材料在不改变原报送渠道的情况下,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招商办。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里确定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负责、督促检查、跟踪反馈制度,并将执行情况报市招商办,以便根据不同情况及日提供服务。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对外招商活动,事前要报市招商办备案,以便帮助协调有关问题。在境外举办的招商活动和洽谈事项,其项目考察报告、洽谈情况汇报、活动小结等,也要报送市招商办。

七、市招商办收集汇总的各种对外招商信息、简报等资料,均应及时送市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招商引资机构。其中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门通报制度。

八、市招商办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召开招商引资工作协调会,就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九、市招商办联系电话
主任室 63626430
综合处 63626384(传真)
63625704
项目处 63625652(传真)
督查处 63626194
调研处 63626424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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