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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省地方煤炭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1998]88号
  • 【发布日期】1998-10-09
  • 【生效日期】1998-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省地方煤炭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省地方煤炭

(集团)
总公司所属煤矿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政发〔1998〕8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省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和改革步伐,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经研究决定,将省地方煤炭(集团)总公司所属煤矿企业下放到所在市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0月1日起,将省地方煤炭(集团)总公司所属的鸡东煤矿、立新煤矿、碱场煤矿、密山煤矿下放给鸡西市管理,青山煤矿、光义煤矿下放给牡丹江市管理,黑宝山煤矿、一五一煤矿下放给黑河市管理。省地方煤炭(集团)总公司划归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管理,原经费渠道不变。省地方煤炭(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不变。

二、省地方煤炭(集团)总公司所属煤矿企业下放后,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人数、工资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划转,以省财政厅批准的1997年企业决算数为准;1997年省财政厅确定的亏损补贴基数随下放企业划转,这次下放时新增的亏损补贴也一并划转;企业所得税不再上缴省财政,全额交给所在市财政;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统贷的建设银行贷款余额随企业下放一并划转;1998年9月底以前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解决。

三、各有关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搞好下放煤矿企业的交接工作。在交接过程中,下放企业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间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煤矿企业安全与矿区稳定。

四、从接收之日起,所在市政府要把下放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扭亏增盈、职工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社会保障及矿区稳定等,统一纳入各自的工作安排;要认真贯彻国家“放大关小,加强监督”的方针,加大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的工作力度,关闭非法开采和布局不合理、乱采滥挖的各类小煤矿,更好地发挥国有煤矿的作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五、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要加强全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规划协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能。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引导企业深化改革、优化重组、转换机制、严格管理,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19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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