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1998年10月15日新政发〔1998〕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筑市场的开放和建筑队伍之间的公平竞争,对于确保自治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各行业基本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促进市场竞争,提高自治区工程建设总体质量和技术水平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截止1997年底,全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共计45.18万人,其中自治区内施工企业自有职工26.94万人,占59.63%;外省区进疆施工人员18.24万人,占40.37%。建筑队伍的急剧膨胀,一方面导致施工队伍与施工任务总量失衡;另一方面由于部门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配套,使建筑市场管理不够规范,甚至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致使一些工程质次价高,施工周期长,投资效益差,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的交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努力保持施工队伍与施工任务在总量上大体平衡
(一)自治区建设厅是自治区建筑市场和施工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施工队伍和外省区进疆施工队伍的管理。凡自治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论隶属关系,不分专业类别,一律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按照建设部规定的专业类别,核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凡未领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 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所有外省区进疆施工队伍(包括水利、公路、铁路、石油、化工等专业施工队伍和重点工程项目引进外省队伍)都必须纳入建设行业统一管理,实行注册审批制度。凡未办理进疆审批手续的外省施工队伍,一律不得参加自治区内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凡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外省区施工队伍,一律不得进疆独立承包工程或提供建筑劳务。
(二)整顿施工队伍,进一步加大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力度。对自治区内施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要进行清理,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公司要坚决取缔,对出卖资质证书,以“挂靠”、“转包”等形式收取管理费,扰乱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要按《 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查处。对外省区进疆施工队伍要进行筛选,质量好信誉高的施工企业继续留用,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要补办手续;质量低劣、信誉不好的外省区施工企业要清理出疆。对以“联营”为名实为挂靠的外省区施工企业要清理整顿。
(三)用经济手段调控进疆施工队伍。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其他各类专业建设工程(包括水利、铁路、石油、化工等)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均需按规定缴纳外省建筑企业进疆施工调节金。收取的调节金专项用于支持自治区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培训。
对进疆施工的外省队伍实行一地一证,一项工程办理一次施工许可证。已承建的工程完工后,必须通过参加投标的方式承接新的工程。
对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各类专业建设工程(包括水利、公路、铁路、石油、化工等)引进的现已在自治区内施工的外省区专业施工队伍,必须尽快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注册手续。
(四)自治区内施工企业使用外省劳务工要实行总量控制。自治区内施工企业自有职工使用上岗证,外用劳务工一律使用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的“外省建筑劳务工证”(收取工本费)。凡无“外省建筑劳务工证”的外用工不得进入建筑工地。确需使用外用工的,应优先选用自治区内劳务工;因调整工种结构需使用外省区劳务工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为了控制施工队伍总量,对外省进疆施工的建筑劳务工实行按比例用工和计划审批制度。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自治区所属施工企业和中央驻疆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工计划的审批,对各地、州、市使用建筑劳务用工实行总量审批。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施工企业建筑劳务用工的审批。
外用建筑劳务工的比例按企业资质等级严格控制,但最多不得超过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50%。
二、强化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促进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健康发展
(一)建筑市场必须尽快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新秩序,规范承发包行为,大力提倡公开招标,严格控制议标,杜绝私下交易。招投标实行业主负责制,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监督和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自治区内所有工业、交通、石油、化工、通讯、水利等各类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经批准或列入年度计划后,必须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实行招标投标,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对不报建的建设项目,不得进入建筑市场,不得招标发包。
“三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和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并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在自治区内的公路、铁路、民航、石油化工、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凡区内企业有能力承建的,在招标投标基础上,优先选择自治区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对于区内施工企业尚无能力承建的专业工程项目,可由中央或外省区专业施工队伍通过投标竞争择优选择专业施工企业,但建设单位应规定中标单位分包给我区国有大中型专业施工企业一部分工程量,以提高我区施工队伍在专业项目的施工能力。
对于国家用于各驻疆单位的投资,除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外,允许投资方所属施工企业参予投标,但在评标时应给新疆具有相应资质的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增加3%的分值,同时,自治区内施工企业承担的施工任务不应少于70%。
在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中,评标时应给自治区内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及地、州级骨干国有施工企业增加3%的分值,参加投标的外省独立承包队伍,不超过投标企业总数的1/3。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执法监察,为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执法监察是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工作,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推进建筑工程有形市场建设,并实行责任制,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自治区建设、监察、计划、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深入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限额以上应该招标投标而不招标投标、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建设项目,对泄漏标底,搞明招暗定、串通陪标和假招标,一经发现,坚决查处。要抓住工程承发包这个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以确保自治区建筑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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