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和相关政策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和相关政策的紧急通知
(1998年11月2日内政传发〔1998〕1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为了做好全区的秋粮收购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关于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计电〔1998〕104号)精神,现将1998年秋粮收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秋粮的购销价格
按照《 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1998年小麦、玉米、稻谷的定购价格、保护价格及大豆的定购价格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其它粮食品种价格由市场形成。杂粮转入定购的部分,价格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须报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秋粮收购,不分铁路沿线和非沿线,执行统一价格。
(一)定购价格和保护价格
1.定购价格。每50公斤玉米(二等品,18水分,下同)50元、稻谷(标准品,下同)73元、大豆(标准品)106元。
2.保护价格。每50公斤玉米46元、稻谷67元。根据大豆的市场价格情况,今年不安排大豆的保护性收购价格。
(二)质量差价
秋粮收购的质量差价,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技术监督局关于修订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办联〔1997〕150号)执行。鉴于执行上述规定已经起到了促进农民对高水分玉米自行降水的作用,不再执行超25%水分玉米降一等计价的规定。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可以按规定扣水、扣杂,实行按质论价收购,不得拒收。
(三)季节差价
为了鼓励农民均衡售粮,增加收入,减轻粮食收储企业集中收粮、安全保粮的压力,对按保护价收购的玉米实行季节差价。加价办法为:从1999年4月1日起,每50公斤玉米每月加价1元,加到3元为止。
如市场粮食价格高于保护价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贸市场粮食价格回升情况,按照粮食收储企业购得进、顺价销得出、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的原则,适当提高议购粮食收购价格。
(四)粮食顺价销售价格
自治区已下达的粮食顺价销售最低价格调整为粮食顺价销售指导价格。粮食收储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的粮食顺价销售作价原则自行作价销售,并报同级财政、物价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农业发展银行衔接。粮食收储企业无论按什么价格销售,都不准发生新的亏损。
二、关于粮食购销政策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领导,要把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做为贯彻落实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促进粮食产业化的大事来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秋粮收购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粮食定购价格和保护价格水平,迅速计算出各等级粮食的收购价格,与国家和自治区的粮食收购政策同时张榜公布,以利于农民售粮。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对农民交售的粮食要常年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要坚持使用仪器定等、验质、测水技术,防止压级压价。收购粮食要坚持户交户结,当场兑现,不得代扣代缴或变相扣缴除农业税以外的任何税费,不准乡镇干部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提留款,对于违反者要严肃查处。
(三)要保证种子粮的收购。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收购、调运与其签定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但不得作为粮食进行倒卖。转作商品粮的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统一经营的粮食品种,必须售给粮食收储企业。
(四)各级工商、粮食、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的管理,严格执行《 粮食收购条例》,坚决制止非粮食收储企业和私商、粮贩到农村收购由自治区和盟市统一管理的粮食品种,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加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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