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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1-02
  • 【生效日期】1998-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1998〕165号1998年11月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的意见
(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沪杭甬高速公路余杭至宁波段自开通以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分明显,已成为反映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窗口。但由于各种原因,沿线两侧的广告设置比较杂乱,影响了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和外观形象。为配合国家近期将对该段高速公路的验收,规范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管理,切实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沪杭甬高速公路两侧边沟以外30米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包括公路用地范围)设置临时性广告牌,实行统一规划,依法审批。

二、沪杭甬高速公路两侧边沟以外30米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包括公路用地范围)设置临时性广告牌的规划,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工商局、交通厅、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省交通厅负责提出广告牌设置的具体标准(包括位置、间距、高度、尺寸等);省工商局负责对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审核广告设置是否影响交通安全。按规划设置的户外广告由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由省工商局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以外两侧2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户外广告控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四、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停止对高速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外200米内的户外广告的审批。

五、由省工商局会同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对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现有户外广告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符合要求的,补办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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