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发〔1998〕17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扶持和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市迎接知识经济挑战,提高整体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对于高速经济结构以改造传统产业、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全市上下必须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进一步贯彻“科教兴国”战略,突出科技进步战略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我市科技力量雄厚的优势,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千方百计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1998年11月9日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跨世纪科技进步战略纲要〉的通知》(武发[1998]13号)精神,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实现我市跨世纪科技进步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税务部门先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再由财政部门按18%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其中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先征后返全额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以上的,税务部门先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再由财政部门按23%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减免税政策。
二、企业将高新技术进行有偿转让,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超过8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对我市首家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创新产品、专利技术产品和列入市级计划以上的中间试验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新增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列入国家、省计划的新产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
五、对进入市、区“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孵化”的科技企业,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先征收营业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获利起2年内先征收企业所得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2年后依据其是否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政策区别对待。
六、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属外资投资项目不予征税的商品范围或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征税的商品范围的设备,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经国家主管部门审定的国家给工程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市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的,其科技设施基本建设按税法规定实行“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八、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成本。企业为开发高新技术、研制高新技术产品所购置的关键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重量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其中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超过当年纳税所得额。
九、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十、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市级财政收入部分全额返还给开发区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用于土地复垦开发和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除地价外,其他市级管理权限的收费实行“零费率”的收费标准。
十一、企业与提供高新技术项目的单位所签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先征收印花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成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先征收房产税,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
十三、凡以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作价出资入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总注册资本的35%;其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应获得与此相应的股权收益,其比例不受限制。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根据需要,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20%至30%折旧,促进企业技术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五、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银行贷款为后盾,吸引外资和社会闲散资金等为辅助的多层次、多渠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筹资体系,组建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的形成。
十六、市有关部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择优扶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对一些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市有关部门帮助其创造条件到海外资本市场融资。
十七、凡由事业法人变为企业法人实行转制的科研院所,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或实现科工贸一体的,除继续享受原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我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市属科研院所转变为科技企业,在转变的过渡期内,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主要用于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暂免征国有资产占有费。“九五”期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享受市属科研单位的待遇。
十八、对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在产品标准的制订,商标认定与保护,产品推荐与宣传等方面给予扶持。
十九、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海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经一次性审批,可在本年度内多次出国(境)。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市外事、台湾事务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手续。
二十、在市科技进步奖中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专项内容,并增加专项经费,加大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人员的奖励力度。
二十一、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户口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5年以上、具有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人事、公安、粮食部门给予及时办理调动、派遣、户口等手续;接受本科以上的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毕业生分配部门应及时办理手续,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
从市外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若其配偶有接受单位,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随调及未成年子女随时迁的手续;若其配偶没有接受单位又急需进城的,给予迁转户粮关系(含未成年子女);对其子女入托、就学给予照顾。
二十二、广泛吸引留学生、境外华人或外国专家、企业家、博士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我市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工作。上述人员来汉不受编制、户口和职称指标的限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工作条件。
进一步办好“留学生创业园”,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汉兴办企业的,视同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的员工需要购置经济适用房的,市房地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二十四、国家税收政策若有重大高速本规定有关条款也相应予以调整。
二十五、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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