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 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换证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
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换证工作的通知
(1998年11月13日陕政发〔1998〕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为了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经省政府同意,今年起在全省开展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颁发、换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宣传《两个办法》的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地质矿产部门和矿山企业、地勘单位深入学习、自觉地贯彻执行《两个办法》。
二、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颁发、换发勘查许可证的范围是:《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矿种以外的勘查项目和34种矿种中除石油、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煤成(层)气及放射性矿产外其它矿种勘查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勘查项目;负责审批登记颁发、换发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是: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换证范围以外,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开采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等9种矿产资源,开采煤、金、银、铂、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等20种矿产资源且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下的采矿项目。
地市政府(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省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换发范围以外,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矿产地的(不包括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项目采矿许可证颁发与换证工作。
县(市、区)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省、地市政府(行署)地矿主管部门颁发与换证范围以外,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及小型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采矿许可证颁发与换证工作。
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换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地勘、矿业等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完善工作程序,抓紧人员培训,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全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颁发与换证工作由省地质矿产厅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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