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赣府发〔1998〕37号1998年11月20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稳步推进,健康发展,改革的形势是好的,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也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为了使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提高,能够更加健康、规范地深入开展,根据中央领导的有关指示,现就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要继续坚持多种形式,出售国有小企业绝不能“刮风”
要全面把握、正确理解党的十五大精神,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国有小型企业改制。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企业特点的财产组织形式,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绝不能把出售作为唯一形式,要防止把严肃、复杂的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简单化为“卖企业”,特别要注意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定进度,压指标,以避免造成思想混乱,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不要把主要精力仅仅放在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上,要集中力量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落实“三改一加强”
把主要精力放在出售国有小型企业,采取“一卖了之”,甩包袱,是对党的十五大精神的错误理解,是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中的片面性、绝对化和简单化的错误倾向。多年的实践证明,企业的兴衰成败关键在于企业的带头人,一个好的企业家能将一个困难企业救活,一个不称职的企业经营者也会把一个好的企业搞垮。因此,国有企业改革一定要把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摆在首位,切实抓好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营造有利于企业家人才脱颖而出、施展才华、迅速成长的良好外部环境,建立起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倡发扬具有奉献精神、创新能力、凝聚力、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企业家精神,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现代企业家。同时企业必须始终坚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三改一加强”上。搞好国有企业,必须大力推进改革,否则,企业就没有动力、活力和竞争力。但是,就改革抓改革,把改革与其他工作割裂开来,孤立地抓改革,也是难以奏效的,必须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只有通过转换企业机制,优化企业结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强内部管理,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多管齐下,相互促进,综合治理,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达到改革的预期效果和最终目标。
三、要严格规范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一)要严格出售国有小企业的审批手续和规范程序。按照国有企业财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出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要切实搞好出售企业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尤其要加强无形资产的评估,严禁低估企业的国有资产,更不能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出售价格上随意给予购买者优惠。
(三)要加强对出售企业的资产清查和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审计,未经审计的企业不得出售。
(四)要加强对购买者资信和经营能力的考查,确保购买价款落实到位,不允许购买者用被出售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企业。
(五)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见,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依法落实各项债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形式逃避出售企业的银行债务和各种税收。
(六)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被出售企业职工的全部安置和全员社会保险,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在上报审批前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未获通过的企业不得出售。
(七)要严格对企业出售收入的管理、使用与监督,加强对企业出售后的监督和管理,督促购买者严格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和还贷协议,防止其抽逃资金和恶意经营。
(八)要加强对企业出售工作的纪律检查和法律监督,对企业出售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搞好调查研究和政策引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及时了解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健康发展。对工作方法简单、强迫命令、“乱刮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防止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和无人负责。积极引导和扶持国有中小型企业长远发展,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融资、信息、技术进步、对外合作、市场开发、人员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为小型企业提供多种服务。
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对照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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