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11月25日内政办传发〔1998〕5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扩大内需、确保经济增长目标实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全区国民经济运行呈现出良好态势。为了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既是当前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经济长远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扎扎实实抓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二、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依照基本建设程序从严从快审批。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格把关,凡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建设条件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财政部门要在接到基建计划后,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款。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项目建设方案、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违者依法追究项目(企业)法人代表、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有关设计单位、批准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禁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对“三边工程”要坚决取消立项;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强化投资风险管理,防止出现不尊重科学规律,违反建筑管理规定,忽视工程质量,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的做法。要加强对施工企业、产品供货单位的资质审查,凡不具备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施工、供货资格;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五、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设立专门帐户,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既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又要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得将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挪作它用,更不得违反规定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和购置小轿车等非生产性开支。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要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密切配合,对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执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报告制度,严肃查处基础设施建设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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