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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省政府 报送文件和承办文件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办[1998]134号
  • 【发布日期】1998-12-08
  • 【生效日期】1998-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省政府 报送文件和承办文件的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省政府
报送文件和承办文件的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1998〕1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向省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文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向省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文件的规定

为了理顺行文关系,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现就向省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省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凡属本部门、本市、县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一律自行解决;可以与有关部门或市、县协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一律自行协商、协调解决;凡是可以自行下达,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或市、县联合下达的文件,一律自行下达或联合下达。

二、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市、县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部门的领导同志应亲自出面商量。凡是可以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各市、县应直接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研究,一般不必向省政府请示。

三、各部门和各市、县所属单位工作中的问题,一般都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请示解决,除特殊紧急的事情外,不得越级向省政府请示。

四、各部门、各市、县报送省政府的文件,必须情况确实,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现行规定。如有与现行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或有新的意见,应加以说明。

五、请示与报告应分开。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不得一文多事,不得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一般情况报告、会议纪要、简报中。要求省政府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
向省政府报送文件,报告、请示各两份。

六、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属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需向省政府行文的,应以市、县政府或省政府部门的名义向省政府行文。不得用党组或党委的名义单独向省政府行文。代省政府起草或要求省政府批转的文稿中,不得对党组或党委作指示、交任务。

七、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的报告、纪要,省政府一般不予批转,其中如有需要请示省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单独办理。

八、要求批转或上报的请示、报告等,应代拟批转或上报文稿。凡代省政府草拟的文稿一律按要求打印成文。起草文稿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及有关说明材料,应附在文稿之后。

九、省政府直接召开、省政府办公厅承办的全省性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发会议通知;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均由会议承办单位发出会议通知,需市、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的,经请示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会议通知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

十、各部门、各市、县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和代拟文稿,必须由本部门、本市、县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在文件首页标注签发人的姓名。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市、县的文件及代拟稿,应与有关部门或市、县会签后再报或联名呈报。
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根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政府。除特殊紧急的事情外,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公文报送省政府。

十一、各部门、各市、县报送省政府的文件,除省政府领导有专门交代或有特殊情况的外,文件抬头都应写省政府,并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登记、呈批,不得直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更不要同时送几位领导人,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
凡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需省政府领导个人直接审批的文件,应在文件中说明省政府领导是如何交办的,如省政府领导有批示,应随文随上其原批示复印件。省政府各领导收到不是领导交办而直接报送审批的文件,应转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十二、努力提高文件质量。行文应少而精,注重效用。凡报送省政府的文件,都应由文秘部门统一审核把关,力求做到内容准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一般文件不得超过3000字。

十三、报送省政府文件的体例、格式等,应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办〔1998〕133号)的规定执行,发文机关(文头)、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标题、成文时间、印章、主题词必须具备。用纸为16开型,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每页排19行,每行25个字,一律左侧装订。应根据文件内容标明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不得滥用“绝密”、“特急”。主件和附件应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末尾注明各附件的标题;如有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应在附件的首页上注明文件的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报送。

十四、提请省政府会议讨论的文件,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登记、呈批,按程序报经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再予以安排。不得将不成熟的文件提请省政府会议讨论。汇报内容涉及有关部门或市、县的,事先应与有关部门或市、县充分协商;对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如实汇报,并提出建议,请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市、县必须坚决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十五、对省政府交办的文件、电报和其他事项,各部门、各市、县应抓紧办理。凡属本部门、本市、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自行处理,直接答复;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重大问题必须报请省政府审批的,由主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拟复稿,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签署上报。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办不完时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原因。对省政府交办的文件、电报和其他事项不及时办理,又不说明原因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十六、各部门、各市、县报送省政府的简报(包括期刊、资料),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由呈报单位自定份数并注明分送范围。

十七、省政府办公厅应严格办文程序,加强对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对各部门、各市、县报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将不予受理,并退回原呈报单位。对文件问题较多、差错严重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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