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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二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8]96号
  • 【发布日期】1998-12-30
  • 【生效日期】1998-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二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二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通告

(1998年12月30日穗府〔1998〕96号)

本市北二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属北京至珠海高速公路的一部分),已经国家交通部批准,并被省、市列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北二环高速公路途经白云区的神山、江高、蚌湖、龙归、人和、太和、萝岗、龙眼洞林场、黄陂果园场以及天河区沙河镇等地,全长42公里,路基宽32米。为确保该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用地征用范围、数量按市城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字〔1998〕第406号)和《广州市国土局征用土地通告》(穗国土征通字〔1998〕262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二、建设工程有关征地和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工作,由白云区、天河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规定和参照白云区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征用土地的实施办法执行。

三、建设工程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墓穴等建(构)筑物,其所有权人,应自接到征地拆迁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白云区、天河区各镇政府内设置的北二环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被征用的农田、山地,按国家、省、市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镇为单位进行补偿。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迁移。被迁移的管线,依照《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原规格、原数量补偿。未经报建批准敷设的管线不予补偿。建设工程范围内的管线产权单位,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现有管线位置、数量、深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提供给建设单位,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迁移。

六、各种建(构)筑物在办理有关征地补偿手续后应于30日内自行拆迁,逾期不拆迁的,将依法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然后从被拆迁人的拆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如对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核实征用、收回土地或被征拆建(构)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管线规格等资料,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裁决。在解决纠纷期间,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行拆迁的,应做好前期的测绘、拍照、估价等证据保全工作。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征用土地、建(构)筑物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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