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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租汽车按国家标准征收养路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2-31
  • 【生效日期】199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租汽车按国家标准征收养路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租汽车按国家标准征收养路费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保证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更好地贯彻国家按费额标准征收养路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车客运市场,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出租汽车不再征收双倍养路费,按国家费额标准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路费一律按费额征收,应征费额计算办法为:
应征费额=征收标准×核定吨位或折合吨位(辆)×缴费月数×包缴或减征车辆的应征比例。

二、出租汽车(含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按同类型货车底盘标定的载质吨位计征。无标定载质吨位的按核定座位以下的按0.5吨计征;6座至10座的按1吨计征;11座至15座的按1.5吨计征;16座至20座的按2吨计征。

三、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认真做好出租汽车养路费征收工作。

四、本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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