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9年1月12日新政发〔199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自治区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情况和反映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
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调整和优化自治区煤炭工业结构,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实现煤炭产需基本平衡,促进我区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自治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实施方案。
一、自治区关井压产的范围、目标和任务
(一)关井压产的范围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关井压产的对象,主要是关闭那些无证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小煤矿。自治区关井压产的范围是:
1.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全部取缔;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 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依法取缔。
2.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的有采矿许可证,而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予以关闭;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全部停产整顿,经过整顿仍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予以关闭;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无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但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各类小煤矿予以关闭,并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关井压产的目标和任务
根据国家下达给新疆的指标,到1999年底,自治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小煤矿154处,压减产量330万吨。关井压产的重点是多煤地区和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主要是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塔城地区、伊犁地区、吐鲁番地区、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由自治区关井压产办公室负责,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把关井压产指标分解到生产建设兵团和各地州市。各地州市再分解到各产煤县,并抓好落实。生产建设兵团的关井压产工作,由兵团组织实施,并向自治区负责。
二、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实施步骤
这次关井压产工作从1998年12月上旬起到1999年12月30日完成,共一年零一个月的时间。整个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动员部署阶段。从12月上旬到12月31日。自治区召开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工作会议之后,各主要产煤地州(市)、县都要成立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宣传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在这一阶段要开动宣传机器,进行广泛地宣传和动员,重点要学习好吴邦国副总理和自治区领导同志的讲话,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定上来。第二阶段是实施关井压产阶段。时间是从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第一步是1月1日至30日,对予以取缔和关闭的矿,分别由各地州市及县(市)下达关闭通知单,对能立即关闭的,要立即关闭;对停产整顿的矿井,下达停产通知单,责令其进行整改。第二步是从2月1日至6月30日,在这期间要将所有予以关闭的小煤矿全部关闭,包括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各类小煤矿。第三阶段为关井压产检查验收阶段。时间是7月1日至12月31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各地州市首先要搞好自检,严格按要求进行验收,并写出验收总结报告,报自治区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自治区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制定关井压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并按考核办法对各地州市的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在关井压产期间,自治区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地关井压产的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三、关井压产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 矿产资源法》、《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环境保护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煤炭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掌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对应取缔和关闭的煤矿不颁发、不换发、不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有证矿井,吊销许可证。
2.关井压产期间,多煤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
3.各级产煤地区人民政府都要组建由地矿、监察、煤炭、工商、公安、环保、电力、乡企等部门参加的关井压产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关井措施的实施及行政执法检查。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法,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公正廉洁,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措施,防止因方法简单粗暴、执法不公而激化矛盾。有关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实行综合治理,对取缔和关闭的矿井,铁路部门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销售部门不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其他单位不予转供电;银行不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火工供应部门不提供火工产品。
4.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煤矿的执法力度,认真查清所有无证私开煤矿,登记造册,注明关闭时间、关闭措施。对所有无采矿许可证予以关闭的煤矿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切断电源,拆除地面设施,不留从业人员,矿井财产得到妥善处理。
5.关井压产要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相结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煤炭法〉办法》第 38条、42条和44条之规定,禁止非法、违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严格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制止靠收购非法小煤矿的煤炭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
6.严格执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至今没有领到《煤炭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的矿井,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责令其停产整顿,完善有关图纸资料、设施、设备,确保在1999年6月底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
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煤矿企业实施年度营业执照检验时,对两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全的不得通过其年检。
8.坚决纠正党政军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办矿和参与办矿,到1999年2月底仍不脱钩退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矿井强行关闭。
9.明确关井压产的责任,实行逐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强化县(市)、乡镇两级领导的责任,把关井压产的成效作为考核其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县(市)、乡镇要把关井压产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保证完成关井压产任务,对领导不力,完不成关井压产任务以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矿井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要从严处理。
四、加强对关井压产工作的领导
成立自治区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关井压产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总结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煤炭工业厅,负责日常工作。自治区关井压产办公室下设联合执法检查组,由自治区关井压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业务处室派员参加。
各产煤地州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和兵团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和关井压产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地州市、县(市)的关井压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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