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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管理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1999]8号
  • 【发布日期】1999-01-21
  • 【生效日期】1999-0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管理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管理的决定

(粤府〔199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要求继续加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各级政府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水利问题,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心协力,共同搞好水利建设与管理;各部门、各行各业要一如既往支持水利工作,为水利建设与管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1992年省委、省政府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粤发〔1992〕16号),提出了加强我省水利建设的目标、任务与要求,明确了各项有关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建国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对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水利管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洪涝灾害仍是我省减灾防灾的一个重要问题。去年我省部分地区发生的洪涝灾害,给水利工程的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也暴露了我省水利管理的一些薄弱环节。各级政府必须居安思危,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从根本上解决水利管理问题,是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是否稳定的大事,高度认识加强水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水利管理。

二、强化依法治水、管水
全面贯彻实施国家《 水法》、《 水土保持法》、《 防洪法》及其他水法规和规章,实行依法治水管水。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水利规划,清理并制止违法建设;要加强河道管理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确保河道行洪通畅;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防止水土流失;要坚决打击和查处破坏、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为水利工程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各级公安监察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对拒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给予法律制裁或依据党纪、政纪予以处分。

三、理顺水利管理体制
理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构,为水利工程实现良性运营提供条件。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水利工程实施行政管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运营管理,服从行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与运营管理的关系,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水利工程应设立管理机构,代表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营管理;不宜设置管理机构的要指定专人管理。跨市、县(区)、镇(乡)的水利工程,可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镇(乡)负责管理,但必须设立统一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全省乡镇一级,应建立乡镇水利管理机构,统称水利(水电)所,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备经审查具有资格人员,业务上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四、加强水工程建设的管理
切实加强水利建设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利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完善有关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到管理运行都要严格管理制度,尊重科学,讲求实效,注重效益,保证质量。
(一)大中型水库,受益面积5万亩以上的灌区、江海堤围及重要的万亩以上海堤,重点农水基建管理工程,中型以上排涝泵站,1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单独设置的大中型水闸等的安全达标和除险加固工程;以及在韩江南北堤、北顺大围、佛山大堤、樵桑联围、江新联围、景丰联围、东莞大堤、汕头大堤、梅州大堤、惠州大堤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缆线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初审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程序报批。
(二)其他可能影响行洪、排涝、水利工程安全或水质保护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水利工程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严格资质管理,兴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必须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
(四)加强河道管理,严格限制在河流地域围垦,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修建工程设施和进行其他水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规定。
(五)珠江八大口门的围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流域机构、省国土、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珠江八大口门的围垦设障现状进行调查论证,依照行洪控制线及出海口门治导线,按有利于排洪纳潮的原则,提出综合整治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加强水工程设施的保护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为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依法严格限制使用,确需使用的,事先应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管理、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有碍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活动,有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洪调度的建筑物要限期拆除。
(二)以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取得水利工程合法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及安全运行,落实防洪责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运行调度。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调度。
(三)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教育职工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操作运行。
(四)凡属两水夹一堤(前后堤脚外均为水塘)的江海堤防险工险段必须进行处理。填塘固基后的滩地应划入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每年汛期前后都要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在现有水利工程完成安全鉴定后,今后每隔5年要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复查。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搞好水利工程安全达标建设的通知》(粤府〔1996〕48号),加强组织和领导,落实水利投资,加大水利建设投资的力度,确保在2005年前实现全省现有水利工程安全达标的任务;要严格执行1997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的决议》,保证小型水库的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安全大检查,登记造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迅速处理;对管理体制不顺的,要限期整改;对违法在河道设障、乱挖滥挖河砂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其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切实做好“三防”工作
各级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必须严格执行《 防洪法》及《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257号),认真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一)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分部门的防汛责任制,指定防洪的行政首长和技术负责人。行政首长及技术负责人必须签订工程防洪安全责任书。责任人要做到安全检查在场、研究预案在场、出险处理在场。工程防洪的行政首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分别参加防洪指挥和抢险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二)每宗水利工程(包括在建工程)及各主要江河要按规定的程序制定防御洪水预案,落实责任制,做到思想、机构、人员、物资、措施“五落实”。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根据《 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周密的防御洪水预案和编制风险图,防御洪水预案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三)严格执行三防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出现灾害性天气、较大灾情和工程出险时,工程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最迅速有效的手段向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接到报告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当地领导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请示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各级要建立和完善防汛指挥信息系统,及时处理和传递天气、灾情、险情、防汛决策指令等有关信息,提高防洪抢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五)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调度,下级防汛指挥要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调度命令。工程管理单位要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正确处理局部经济利益与水库安全的关系,不得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批确定的水库防汛限制水位之上,擅自超限蓄水。
(六)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严格监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全额储备砂石料等防汛物资。

七、提高水利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各级要认真实施科教兴水战略,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与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强水利水电科技的研制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每个工程管理单位要按有关规定配置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管理人员。对有重大贡献的水利水电科技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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