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福州市出口基地建设的苦干意见
  • 【发布单位】813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2-07
  • 【生效日期】1999-0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福州市出口基地建设的苦干意见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福州市出口基地建设的苦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出日基地建设,扩大外贸出口,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建设出口基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列入出曰基地的条件
出口基地是指在本市注册的市及市以下所属的出日创汇企业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一)出口企业基地:
1、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下同)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2、年出日1000万美元以上各类外工贸企业;
3、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非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
(二)出口商品基地:
凡生产、加工烤鳗、工艺品、陶瓷、河砂、石材产品,年供货100万美元以上并通过本市所属外工贸企业出口的各类生产企业(含国有、外商投资、乡镇、个体、私营等企业)。

二、扶持出日基地发展的政策
1、对出口产品实行专项贷款财政贴息。
凡符合出口企业基地条件的企业,以企业上年度出口规模(海关口径)为基数,超额5%以上部分予以贴息。超额5%(含5%)―10%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3元,超额10%(含10%)以上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5元。凡符合出口商品基地条件的,以企业上年度供货为基数,超额5%以上的(含5%),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3元。企业上年出口(供货)未达到出日基地条件,而在当年达到的,以出口基地条件规定数额为基数。
2、优先保证供水、供电。
供水、供电部门对出口基地企业计划停水、停电须提前一天通告,并在停水、停电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企业。出口基地企业生产性用水超过限额部分不加价收费,免收用电保证金。
3、免缓部分税外收费。
出口基地企业的社会事业发展费,由企业申请报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批准予以停征;残废人就业基金缓征二年。
4、出曰基地企业贴息按本意见执行,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的其它优惠政策。
列入市重点企业的出口基地企业享受《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重点企业的意见》中的优惠政策。

三、强化对出口基地的服务和管理
1、出口基地企业由市外经贸委每年确认一次,报市政府批准。
2、对出口基地企业实行领导跟踪负责制。落实“六定”(定跟踪责任目标、定分管领导、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联系人、定各级各部门职责)工作责任制,市领导分工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委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3、对出口基地企业实行挂牌保护,进一步规范各项检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出口基地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检查和处罚程序。由市外经贸委与有关部门按照省、市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4、市政府定期召开出口基地企业协调会,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由市外经贸委具体承办。
5、支持有条件的出口基地企业,设立保税工厂,实行与海关等日岸部门电脑联网,扩大AEDI报关范围。
6、口岸部门对出口基地企业优先服务,市外经贸委与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等口岸部门建立正常沟通渠道,提出分级管理和服务的办法,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日岸部门解决的问题,简化通关手续,建立便捷、顺畅的通关环境。
7、对出口基地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给予便利,由市外办、外经贸委提出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已享受本文件规定政策的国有外工贸企业,不再执行榕委〔1998〕80号文《关于扶持国有外贸出口的意见》。
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有关福州市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以本文为准执行。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2月7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