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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森林分类经营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9]7号
  • 【发布日期】1999-02-22
  • 【生效日期】1999-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森林分类经营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森林分类经营的通知

(吉政发〔1999〕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森林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森林生态和经济的不同需求,按照林业自然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从森林分类入手,优化资源配置,明确界定政府与森林经营者的责任,构造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实现林业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对接的一项全局性、根本性改革措施,是实现林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林业两大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和客观要求,关系到我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加快生态经济林业建设步伐,现就在全省开展市县森林分类经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类经营的原则
(一)坚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正确处理林业生态体系与林业产业体系建设的关系,注重生态建设但不忽视产业发展,提高林业生产力和整体产出功能。要将分类经营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坚持“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方针,充分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走有中国特色的林业发展建设道路。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生态、社会与经济三大效益的关系,以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业的综合效益。
(四)坚持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正确处理政府、部门与森林经营单位的关系,坚持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组织社会的力量参与,推动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类型划分及经营方向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商品林,并制定各自的经营措施。
(一)公益林。包括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
1.重点公益林:按水系、山脉走向和风沙危害程序,将主要江河源头、中上游两侧和湖泊、水库周围第一层山脊内以及平缓地带干支流两侧500米以内的森林,高山陡坡、岩石裸露、水土流失严重及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发挥重要防护作用的森林,“三北”(长春、四平、白城、松原)地区的天然林,具有保护物种、环境、国防和科研等作用的森林划为重点公益林。
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造林、补植补播等多种培育和经营方式,建设结构稳定、效能良好的优质林分。同时,对公益林的经营不得采取任何以经济效益为目的经营措施,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生态防护功能。
2.一般公益林:将暂不宜划入重点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森林,划为一般公益林。
一般公益林的经营,应当在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的前提下,继续按现行规程规定和经营办法经营。一方面,加强营林管护等经营措施,培育优质林分;另一方面,也允许按规定进行择伐和抚育伐,努力提高产出水平。
(二)商品林。将以生产木材及其林产品为目的的森林,划为商品林,重点是定向工业原料林、珍贵大径级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
商品林的建设,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立足速生丰产,实行定向化、基地化和集约经营,走高投入、高产出的路子。在采伐方式上,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允许依据技术规程进行各种方式的采伐,实现林地产出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
(一)公益林的建设,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实行谁的工程谁负责。属于省和国家统一规划的跨地区、跨流域的重点工程,由省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市县按比例配套,各级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属于省以下规划的中小型工程,以市、县建设为主,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零散分布的各类防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主要依靠各类社团组织、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建设。
(二)商品林的建设,应根据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由商品林所在地政府规划、扶持、监管,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组织管理体制。要逐步将商品林纳入资产化轨道,实施林木生产商品化管理。

四、分类经营的政策保障
(一)落实政府责任。公益林建设,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对公益林占绝大部分的国有林场,要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管理;对所造成的木材减产、职工收入降低、下岗分流及转产等困难,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对集体、个体、团体划出的公益林,可以由林权所有者继续经营,也可积极创造条件由地方政府收购经营、易地交换经营或联营。由于停止采伐或减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管护费用,由市县政府通过林业基金给予补偿。商品林建设,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依法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建立省级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纳入林业基金管理,用于公益林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在国家政策未出台前,着手做好我省实施分类经营的方案、规划、政策的制定等各项准备工作。
(三)允许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投资建设公益林、商品林,允许森林经营者通过股份合作、合资、出租、出让等形式依法转让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逐步构造多元化投资主体。大力推行承包造林,切实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
(四)严格采伐限额管理。市县森林分类经营后,其采伐限额由省和国家重新核定后下达。对商品林应适当放宽采伐限额的限制,实行总量控制,弹性管理。

五、分类经营的实施步骤
市县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立足林业两大体系建设与发展的长远需要,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组织实施。第一步,研究制定市县森林分类经营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案,完成分类经营规划和区划,并在通化、长岭两个分类经营试点县及部分经济基础较好的市县国有林业中组织实施;第二步,在全省市县国有林场组织实施;第三步,在全省整体实施。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此,必须建立由各级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组织管理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确保市县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的有序进行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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