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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 关于我区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1999]28号
  • 【发布日期】1999-02-26
  • 【生效日期】1999-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 关于我区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
关于我区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1999年2月26日桂政办发〔1999〕2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我区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区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部分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信部清〔1999〕1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降低固定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固定电话初装费标准
我区现行电话初装费标准为:地区、地级市所在地每号2000元;县(市)所在地每号1500元;农村电话初装费每号400-700元。拟将市话初装费标准调整为每号800元,上下浮动25%;农村电话初装费仍维持现行标准每号400-700元不变。

二、移动电话入网费现行标准为每号1250元,上下浮动20%。拟调整为每号800元,上下浮动25%。

三、以上规定从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因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实际收取的初装费、入网费超过上述规定标准范围的须报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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