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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813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3-02
  • 【生效日期】1999-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对全市经济的带动作用,优化经济结构,涵养税源、壮大地方财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本意见所指高新技术企业均为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下同)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指导,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发展。对经济实力较强、运行现范、已进入稳定成熟发展的企业,要着眼于做好配套服务,优化企业运行的外部环境,落实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于具备一定实力、前景看好、正处于向规模化发展的企业,很据其需求,在资金扶持方面加大力度。对于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为其孵化提供服务,进行必要的风险投资,缩短孵化期。

二、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市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与科技三项费用以及科技园区已发放的周转金回收部分要统筹使用,集中财力重点用于高新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扶持。

三、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从1999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日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30%的比例返还企业。

五、对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项目,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与投入支持。企业在利用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中,通过资产重组获得的土地收益,以及转让、租赁闲置设备所得收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和财税部门批准可留给企业,均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六、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费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七、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衫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八、设立高新技术风险基金。基金由市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投股、科技企业参股、社会团体、个人入股等多渠道筹集。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和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资金周转,实行有偿使用。

九、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项目。凡在福州市五区八县(市)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除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地方政府收取的规费,土地使用费在企业设立三年后开始征收。对引进规模大,并能带动配套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上给予特殊优惠,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地方政府收取的全部规费。但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十、对在我市科技园区以及马尾光大科技园、马尾百亿电子城、福清百亿电子基地、仓山南台岛工业园、台江台西工业园、海峡软件园、福大新大陆科学园、闽侯双福工业园、上街生物工程园,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闽侯荆溪农业示范区等落花流水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可享受低价或免费租赁厂房的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新建成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其缴纳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十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到我市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由科技风险基金优先给予扶持。高等院校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享受校办企业待遇。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在我市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低于5年的,由同级财政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十四、积极扶持软件产业的发展,促进软件产业成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先导产业。软件企业除享受榕政综〔1998〕177号文规定的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政策:
1、软件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50%用于企业发展,一定五年。
2、软件园内软件企业的硬件产品的销售以及销售该产品所收取的其他收入按国家规定交纳产品增值税,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安装、调试维护费以非专有技术转让方式交纳技术贸易营业税。
3、软件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产品享受免、抵、退的税收政策。
4、允许软件产品作为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其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最高比例为35%。
5、星软件产吕出口后要经过较长时间测试,并待验收合格后交货,对软件产品出口外汇核销时间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
6、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方面采取不同于一般工业吕出口的认定方法,对软件产品出口可采取“网上监控、企业自主申报”予以认定,对软件产品的价值可按合同额外负担或实际发生额认定。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符合条件的,可申办3本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定5名以内(含5名)科技人员或商务人员办理多次出国(或赴港、澳)简化手续。即实行五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或赴港、澳审批办法。

十六、企业、事业单位在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从该项目投产三年内最高一年的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10%,作为主要决策者和有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的奖励费用。高新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可从技术转让的技术性净收入中提取25%-40%,用于奖励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提出取30%-50%的奖励费用。对引进专利技术的有功人员将根据其实际效益给予奖励。

十七、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凡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大学本科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榕政综〔1998〕199号、榕政综〔1998〕222号文规定执行。优先给予安排户口指标,其户粮关系可迁入我市,不受城市机械人口增长指标的限制;对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由本人赡养的父母,凡属农业户口,优先给予农转非。

十八、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结构性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可采取技术入股、职工参股等形式理顺产权关系,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体制和机制。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优先推荐上市。

十九、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软环境,依法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影响高新技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坚决制止摊派、变相摊派。建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服务体系,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服务,落实有关政策,简化高新技术企业办证办照秩序,减少审批环节,及时返还税费。

二十、本意见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的规定相抵角的均以本意见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有重大调整,本意见有关内容也将做相应调整。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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