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 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
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按照公正、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厦建材字(1998)041号文《关于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基建材料实行集中采购的通知》界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其相关基建材料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招标竞标采购。
第三条 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投标中心)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
第四条 基建材料由项目法人采购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招标工作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经审查,符合投标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
(二)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与送审;
(三)发布招标通告;
(四)投标资格审查;
(五)召开招标会;
(六)召开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七)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八)确定标底价格(材料市场基准价格);
(九)开标;
(十)评标;
(十一)定标;
(十二)合同签订与报备。
招标申请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二)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三)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
(五)招标单位已确定并具备相应资格(招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六)满足招标需要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由招标(代理)单位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向市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市招投标中心在收到招标申请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由施工单位组织招标采购的,施工单位均具备其中标项目材料招标资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招标采购的,其招标资格应按中建委有关规定报批。
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与送审
第九条 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招标(代理)单位可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 招标文件是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的依据,编制应做到认真细致,内容准确,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合法,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材料范围、投标条件要求、投标费用、招标文件组成、解释、修改、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开标、评标、定标办法、招投标活动日程安排、合同签订要求等方面内容;
(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合同格式;
(三)技术、质量要求及标准;
(四)投标文件(书)格式;
(五)图纸或其它技术资料;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编制后须报市招投标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出,发出后,招标(代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律以中文为准,可由市招投标中心统一制定范本推行使用。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经审查同意后,招标(代理)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市招投标中心审查。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资格预审须知:包括招标概况、参加报名预审条件、应提交的资料、确定合格投标人原则等要求;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内容及格式;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发布招标通告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经审查同意后,由招标(代理)单位填写基建材料招标(资格预审)通告,招标(资格预审)通告经核准后,在市招投标中心信息发布大厅公开发布,也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公布报名办法,明确报名地点,起止时间和其它要求等内容,招标通告发布时间不少于2日。
投标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采用投标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单位其投标资格必须具备市建委厦建材字(1998)041号文等规定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通告发布后,投标报名单位凭企业介绍信和信息员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公开报名,向招标(代理)单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单位对报名的单位应做好接待和登记工作,市招投标中心应派人参与监督,报名结束后,招标(代理)单位应将投标报名单位报名表复印一份交市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报名单位应在招标通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报送资格预审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对报名单位报送的资格预审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评比和分析,写出资格预审报告,列出拟定的投标候选单位名单,并注明投标报名单位预审未通过的原因,报市招投标中心审查核准,经核准的报名单位即为本次投标(入围)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代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并在通知中明确召开招标会(发放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其它要求。
召开招标会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代理)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召开招标会,招标会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市招投标中心等部门派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招标会上,招标(代理)单位应将招标文件(含材料清单)、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放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收到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招标会上,招标(代理)单位应对招标文件、招标要求等招标事项进行讲解说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代理)单位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由招标(代理)单位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召开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第二十四条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由招标(代理)单位在发放招标文件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召开,投标单位、市招投标中心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上,招标(代理)单位应对投标单位所提出的疑问(包括书面提出和答疑会上口头提出的疑问)给予说明解答。
第二十六条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结束后,由招标(代理)单位整理形成答疑纪要,报市招标投标中心审查同意后尽快发送给各投标单位,如个别单位认为有必要察看现场,招标(代理)单位应予配合,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变更、修改、补充、答疑纪要等资料文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招标文件同等效力,但所做的任何变更、修改、补充、答疑纪要的资料文件均须经原审查单位同意,否则无效。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计算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一律以中文为准,编制格式、份数应符合要求,签署盖章应齐全。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采用统一规定的标函袋密封,密封口处应加盖投标单位印鉴和市招标投标中心骑缝章,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送给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于开标当天送达开标现场,投标截止期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第三十条 送出的投标文件如发现有误或需补充的,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用正式函件补充,也可以要求撤回其投标文件进行更正。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函件应加盖投标单位的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外地驻厦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送达市招标投标中心加盖骑缝章,在投标截止期前送达,否则修改函件无效。
确定标底价格(材料市场基准价格)
第三十一条 标底价格(材料市场基准价格)在投标截止期以后开标前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监督下由招标(代理)单位会同财政审核等有关部门、专家共同确定。标底价格确定后有关人员应签字确认以示负责。并密封好递交给市招标投标中心待开标后由招标(代理)单位当众公布。
第三十二条 标底价格(材料市场基准价格)应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并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供货运输方式及周期等具体因素综合取定。
开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主持召开。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通知评标委员会委员、投标人、财政审核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可邀请公证机关对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公证。
第三十五条 开标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读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四)主持人公布评标委员会确认情况及人员名单;
(五)主持人宣布投标预审结果;
(六)主持人宣读开标、评标纪律等有关事项;
(七)有关部门共同查验各投标单位应到人员及其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主持人宣布查验结果;
(八)各投标单位按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唱标;
(九)主持人当众启封公布标底价格;
(十)主持人宣布休会,投标单位暂时退场(能否离开待通知);
(十一)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并提出评审意见;
(十二)招标单位代表确认评审意见;
(十三)市招投标中心代表签署监督意见;
(十四)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
(十五)公证机关宣读公证结果(如有公证)。
评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立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代理)单位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代理)单位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受聘的专家由招标(代理)单位在开标前到市招投标中心从按厦建建字(1997)038号文规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在市建委(市招投标中心)、纪委(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进行评审提出中标优选方案。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四)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单位应将各投标文件密封暂存市招投标中心,待“中标通知书”签发后退回。
定标
第四十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单位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优选方案,确定中标单位,编写评标报告,并持评标报告及公证书(如有公证)报市招投标中心核准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定标后,招标(代理)单位应将开标、评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各一份报市招投标中心备案。
合同签订与报备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连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均为签订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会同招标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GF-09-01020)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格式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供货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双方不得擅自附加不合理条款。
第四十三条 基建材料供货采购合同正式签订之前,招标单位或中标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报送市招投标中心审查,市招投标中心主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基础上签订,是否合理、合法,有无出现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符合的行为,有无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内容。合同经审查后,双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并送公证机关公证(如有公证)。合同未经审查和公证(如有公证)市建委不予办理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中标单位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招标单位报请市招投标中心批准同意后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考虑与其他投标单位签订合同,同时可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原中标单位还需赔偿有关损失。
第四十五条 招标单位如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除需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需赔偿有关损失。
第四十六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单位应在3日内通知其他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未被接受,按要求退回有关资料,同时退回投标保证金(无息)。招标(代理)单位也应在3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回中标单位。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十七条 供货采购合同签订后,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供货方应做到跟踪供货,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工作。严禁转包供货。
第四十八条 供货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应将合同副本一份及时报市招标中心备案。市招投标中心应对合同履约情况实施跟踪考核管理,并将跟踪考核管理情况上报市建委作为材料生产、供应单位投标资格年审的依据。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授权市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3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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