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 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河南省〈 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删去第三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 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附:《河南省〈 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原第 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收取规划费的办法、标准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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