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88年10月1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条 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1999年4月2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主任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二)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提出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初审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提出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草案可以委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拟订;
(六)对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然后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八)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十)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常务委员会组织人员个人提出并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附议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讨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关于上述人事任免事项的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向常务委员会提请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以及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人事事项;
(十三)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与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四)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
(十五)确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评议的对象、内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评议的形式、方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十六)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十七)对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八)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九)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十)听取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一)讨论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二)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三)讨论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四)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确定。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如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研究室主任因故不能列席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一位副职列席。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两天前,办公厅应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会议文件应提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厅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主任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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