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1999年5月10日青政〔1999〕3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交通部、财政部《 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在国家实施交通和车辆收费改革之前,我省范围内凡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公路运输管理费、客运附加费等征收规定,主动到当地交通征稽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办理车辆注册和缴费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逃漏缴公路养路费等各种规费。
二、对逃缴、拒缴、抗缴交通规费的,交通征稽部门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从重处罚。对妨碍、阻挠交通征稽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费改税”政策实施后,对原逃缴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交通征稽机构要依法追缴,并课征滞纳金,直至清缴入库。
三、各级交通征稽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文明征稽,切实加强道路稽查,及时上门催欠,严格费源管理,确保各项交通规费应征不漏。对于在征收稽查工作中,随意减、免或徇私舞弊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经济损失。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交通部门的征收工作,依法维护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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