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22号1999年5月17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企业:
《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规范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结合甘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第三条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吸收内部职工持股。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
第四条 实行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不妨碍、不排除社会法人、个人、外商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参股。
第五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坚持入股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具备条件的可以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办法。
第二章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和入股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一)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人员;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九条 职工入股的方式,以现金出资为主。具体可采用三种方式:
(一)个人以现金出资入股;
(二)科技人员可以专利技术折价入股。对属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经评估,可将技术价值的20%量化给发明者个人持股;新进入公司的科技人员可以带入的先进技术折价入股;
(三)可以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确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可以全部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一部分为职工持股。其转让收入,国家可以收回,用于其他企业或项目的投入;也可以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留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暂借企业使用,待增资扩股时转为国家资本金。
第三章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
第十一条 企业经批准在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均可以吸收内部职工入股。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应参照公司股权设置和职工的实际出资能力确定。
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应依据职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确定职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职工平均持股额的3-5倍。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不受有关比例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 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
第十五条 实行职工内部持股的公司,经济效益好,对国家贡献大,净资产增值超过下达指标的,可试行净资产增值超指标部分对经营者和职工进行赠股(不得发现金),作为职工内部持股个人出资购股的补充。
第十六条 赠股比例:
(一)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或下达的国有净资产增值指标为依据,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以股东会或董事会确定的净资产增值幅度为依据,超指标部分拿出50-80%用于职工赠股。
(二)赠股分三个层次,即经营者(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及其副职)、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将拿出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划为100%,按比例赠股。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各个层次的人员多少、拉开差距的大小测算确定。平均赠股数额,中层管理人员不高于职工的1-3倍,经营者不高于中层管理人员的1-3倍。
(三)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三个层次内部,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有所区别。具体幅度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纳入公司章程。
(四)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赠股价值按当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值进行折算。
第十七条 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管理:
(一)净资产增值奖励给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的股份,退休前不得转让、回购。调离、辞退(包括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股份收回,归赠股前资本所有者。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赠股可继续持有,也可转让,或由公司回购。回购按上年度末每股净资产计算。
(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的股份,计入个人名下,纳入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但要分项计帐。
第十八条 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要从严审查,净资产没有超指标增值、经济效益不好或每股净资产价值低于股份票面价值的不能试行。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全额扣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体改委审批,地县企业经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
第五章 职工持股会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暂行办法设立、隶属公司工会、专门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代表内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律、监管、规范的原则。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享有权益。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用于设立企业和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十二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
(二)持股会股份金额不低于10万元;
(三)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四)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依法制定持股会章程,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职工持股会设立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持股会名称;
(二)职工持股会宗旨;
(三)职工持股会股份金额;
(四)会员资格、出资数额的规定;
(五)会员出资凭证内容及样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会员出资转让的规定;
(八)会员离职或死亡时股份回购的规定;
(九)会员红利分配办法;
(十)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十一)理事长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十二)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三)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经持股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股东代表,依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职工权益,行使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至7人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会员较多的持股会,可设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理事会成员一般应为兼职,办事机构可由工会机构代理,理事长可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由创立公司工会提出申请,报省体改委或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或地州市工会备案。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属企业、中央在甘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省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备案;地县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地州市工会备案。
创立公司工会应向体改委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本企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企业职代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三)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四)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
(五)验资证明;
(六)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
(七)公司章程;
(八)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应负有对职工个人股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赠个人的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分给个人的红利、股息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困难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职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条 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的企业,一般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职工用所持股份分得的红利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应还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职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三十一条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可按上市公司要求折股上市流通,超比例的部分由职工持股会持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侧重于规范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未涉及事项,按照《 公司法》、《 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非国有企业改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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