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市政发〔1999〕81号1999年6月4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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